律师解析:
管理人
撤销权的
构成要件如下:
存在
可撤销行为,像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之类的。
该行为得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之前。
债务人得有破产原因呢,也就是不能清偿到期
债务,同时资产要么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要么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要有主观恶意,通常要求债务人或相关
当事人是恶意的,比如为个别清偿而转让财产等。
管理人行使撤销权,主要是为了维护债务人财产的完整性,这样能更好地保障全体
债权人的利益。
在
破产程序中,对可撤销行为的认定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相关
证据,以
保证撤销权能合法地被行使。
案情回顾:小胡经营的公司陷入困境,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他将公司一处房产无偿转让给好友小李。小胡公司的债权人发现后,要求
破产管理人行使撤销权。小胡则称转让房产时公司还未到不能
清偿债务的地步,不认可撤销行为。由此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1、本案中若要行使管理人撤销权,需满足构成要件。存在无偿转让房产这一可撤销行为,且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
2、需确认小胡公司当时是否有破产原因,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同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以及小胡转让房产是否存在主观恶意,若满足这些条件,管理人可行使撤销权维护债权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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