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拥有扎实的法学功底和良好的道德品行。主要从事民商事、刑事诉讼案件和企业风险防控。 李超律师办案认真负责、勇于创新、思路严谨独特,注重实际问题的解决、侧重法律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凭借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和诉讼技巧,以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态度、高度的工作责任感有效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对不同类型的案件都能够从不同的视角剖析案件的核心,抓住问题细枝末节,运用法律方法尽其所能。其执业理念和宗旨是: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
咨询该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第3人撤销之诉的起诉时限是,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合法权益受损以后的6个月之内,而且第3人应该向作出相关判决的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起诉时需要向法院证明,是因为一些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没有参加诉讼。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期限并不是这个诉讼时效的,而是第三人撤销之诉当事人的第三人也可以不参与案件审理而接受判决的约束力。这对案外的第三方是很不公平的,必须为其提供救济措施。因此这个是不同的。
债权人撤销权诉讼费用是由债务人承担所有费用,而且债权人想行使撤销权必须在一年之内行使。在行使撤销权时的诉讼费应当按《诉讼费用缴纳办法》中的其他非财产案件来处理。1、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2、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撤销权的行使以债务人的损害债权的行为为前提,但行使时是否以债权已届清偿期为条件,《合同法》中未明确。但从该条表述方式看,并未要还应债权届清偿期,只要债务人的行为对债权造成危害既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