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拥有扎实的法学功底和良好的道德品行。主要从事民商事、刑事诉讼案件和企业风险防控。 李超律师办案认真负责、勇于创新、思路严谨独特,注重实际问题的解决、侧重法律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凭借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和诉讼技巧,以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态度、高度的工作责任感有效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对不同类型的案件都能够从不同的视角剖析案件的核心,抓住问题细枝末节,运用法律方法尽其所能。其执业理念和宗旨是: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
咨询该律师借贷关系没有明确还款期限的,担保期间应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的宽限期截止日期起算。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随时向债务人追讨欠款,但也要给债务人留出足够的准备时间。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债务人仍未按约定偿还欠款,那么担保责任就应该开始计算了。
在没有明确约定还款期限的情况下,贷款方有权随时向借款方追索欠款;同时,保证责任的有效期应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计算。因此,若无确定的还款期限规定,那么保证责任的有效期应从此后新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重新计算。同时,在此特别提醒,即便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原主债合同的履行期限有所变更,只要未经保证人以书面方式予以确认,其保障责任的有效期仍将保持不变。
如果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保证担保责任的范围,那么这种合同通常还是有效的。在这种情况下,担保人需要承担保证债务人履行义务的责任,这包括确保债务人履行主合同项下产生的债权,以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其他费用等。法律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对担保人应承担的责任范围进行了合理的限制。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保证责任期限可由债权人与保证人协商确定写入合同。约定时间不得早于或与主债务履行期同步结束,否则视为无效。若约定不清,保证期间自主债履行期满后六个月算起。债权人需明确主债务履行期限,否则保证期间从提出履约要求宽限期满日开始。债权人与保证人可有效约定保证责任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