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保
证人的责任有两种,即一般
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
在一般保证责任情形中,只有当
债务人无法履行
债务时,保证人才开始承
担保证责任,并且
保证的范围是以主债务为界限的。
而在连带保证责任里,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保证人就得与债务人一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债权人能直接让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履行责任,保证范围同样以主债务为限。
2.具体要承担的责任大小得依据合同约定以及法律规定来判定。
倘若合同没有明确规定保证方式,那就按照连带保证责任来处理。
总之,保证人必须在其约定的或者法定的保证范围内,对债务人的
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情回顾:小郑向小丽借款10万元,小胡作为保证人在
借条上签字。借款到期后,小郑未履行还款义务,小丽要求小胡承担还款责任。小胡认为自己应是一般保证责任,需小郑先履行债务后自己才担责;小丽则觉得小胡是连带保证责任,自己可直接要求小胡还款。双方就保证责任方式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保证人的责任分为一般责任和
连带责任。若为一般保证责任,债务人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担责,范围以主债务为限;若为连带责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就需与债务人一同清偿,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担责,范围也以主债务为限。
2、具体责任大小依约定和法律规定判定,若合同明确保证方式,按连带责任处理,本案需看借条对保证方式有无明确约定来确定小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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