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劳动
仲裁证据不全有多种情形。
一是未能收集到能直接证明
劳动关系存在、
劳动争议事实等关键信息的证据,比如
劳动合同缺失、工作成果记录不完整等。
二是证据存在瑕疵,像
复印件未与原件核对,无法确定其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是
证人无法出庭作证导致相关
证言缺失,使证据链条不完整。
不过也有不包括的方面。
其一,非因自身原因导致证据灭失且无法重新取得的情况,可通过合理说明等方式予以弥补,例如因
意外事件导致重要文件丢失。
其二,对方
当事人认可的部分事实所对应的证据,即便其他证据不全,也可基于此认定相关事实,比如对方承认某项工作任务已完成。
其三,法律规定的无需当事人提供证据的情形,如法律明确规定的
举证责任倒置等情况。
总之,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综合判断证据不全的情形,不能一概而论。
案情回顾:小郑向劳动仲裁机构
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
拖欠工资。然而,小郑提供的证据存在问题,未能拿到能证明劳动关系及劳动争议事实的关键证据,部分证据为复印件且未与原件核对,重要证人也无法出庭作证。公司则称小郑证据不全,不应支持其诉求。但小郑表示部分证据因非自身原因灭失且无法重获,能作出合理解释。
案情分析:1、小郑存在证据不全的情况,如关键证据缺失、证据有瑕疵以及
证人证言缺失等,按照一般情况可能对其诉求不利。
2、但小郑部分证据因非自身原因灭失且能合理解释,这种情况依规定不算证据不全。所以不能一概而论,需综合整个案件来认定证据不全的情形,进而判断是否支持小郑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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