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一般
保证:
若保
证人与
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那么保证期间是主
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此期间内,若债权人未对
债务人提
起诉讼或者
申请仲裁,保证人可免除
保证责任;
一旦债权人已提起
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保证期间便适用
诉讼时效中断规定。
2.
连带责任保证:
当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时,债权人自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权要求保证人承
担保证责任。
要是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以及上述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则免除保证责任。
3.总结:
担保期限的失效时间因保证类型不同而不同。
一般保证有特定的保证期间及相关规定,连带责任保证也有其对应的要求。
具体的失效时间需依据具体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来准确确定,不能一概而论。
案情回顾:小许向小丽借款10万元,约定了还款期限。小胡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期间。还款
期限届满后,小丽在主债务履行期满日起六个月内,因疏忽未对小许提起诉讼或
仲裁(假设为一般保证),也未要求小胡承担保证责任(假设为连带责任保证)。之后,小丽要求小胡承担保证责任,小胡以已过保证期间为由拒绝,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在一般保证中,小胡与小丽未约定保证期间,根据法律规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日起六个月。小丽在此期间未对小许诉讼或仲裁,小胡依法免责。
2、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同样未约定保证期间,小丽在主债务期满日起六个月内未要求小胡担责,小胡也可免责。所以,担保失效时间依保证类型而定,要遵循约定和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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