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成立后三十日内需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登记,并在经营状况变动或终止时办理变更或注销。尽管该法未明确刑事拘留期间社保缴费问题,但依照社保法基本原则,若员工仍属单位在职,即使因刑事拘留无法工作,用人单位也应继续为其缴纳社保费,履行法定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成立起三十天内应办理社保登记,并及时更新变更信息或注销登记。尽管法律未明确刑事拘留情况下社保费用的缴纳问题,但用人单位原则上应继续履行社保登记及缴费义务。如遇拘留等特殊情况导致暂时无法履行,恢复运营后应立即补办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成立起三十天内应办理社保登记,并及时更新变更信息或注销登记。尽管法律未明确刑事拘留情况下社保费用的缴纳问题,但用人单位原则上应继续履行社保登记及缴费义务。如遇拘留等特殊情况导致暂时无法履行,恢复运营后应立即补办手续。
刑事拘留期间,当事人难以处理私人事务如缴纳养老保险。但《社会保险法》规定,养老保险不因人身自由限制中断。若被拘留者已参保,其单位或亲属可代缴,维持保险效力。具体操作建议咨询当地社保部门和拘留所,确保合规执行。
拘役期间不可以交养老保险,在被判刑之前已经缴纳过养老保险的,在服刑期间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会被保留。对拘役期间可否交养老保险依旧不清楚的,可以选择继续阅读这篇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