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翎(西安)律师事务所
李朝律师,毕业于武汉理工大学,本科,学士学位,主要专业领域: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征迁补偿,婚姻家庭,执业以来办理各类民商事案件上百起,办案经验丰富,作风务实,思维敏捷,善于换位思考、高效沟通。执业期间坚持正义,精于钻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深得当事人信赖和认可
咨询该律师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组织,个人只有使用权,因此土地交易不被认可。但确权后,土地的承包权益可以进行继承。这有助于明确土地产权和继承权的规则,但限制了土地的交易自由。因此,在土地权益保护和合理利用之间需要找到平衡。
我国土地所有权归国家和集体所有,个人仅有使用权,禁止买卖。即使完成确权,个人仅能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无权出售。土地使用权不得随意交易,遵循法律规定。
关于房屋买卖合同履行地点的确认,一般应以商品房所在地为履行地。若双方有特别约定,则按约定执行。未明确约定时,可参考货物交付地。不动产交易中,履行地点通常以不动产地为准。这样既能确保交易顺利进行,又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有助于维护双方权益。
买卖合同的履行地点可由双方根据实际需求自由约定。若合同未明确约定或未达成补充协议,履行地点通常默认为主要履行义务方所在地。若涉及不动产,则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在实际操作中,双方应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处理,确保合同顺利履行。
确定买卖合同履行地的方法: 1.按约定地点履行; 2.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根据标的性质确定:支付货币以接收方所在地为履行地,交付不动产以不动产所在地为履行地,其他标的以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