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咨询该律师关于出租方以及承租方双方,仅当依照如下规定解除租赁合同时,方可视为并无违反相关法律条款的行为发生:(一)对于房屋出租人而言,以下情况被认为是其享有解除租赁合同权利的合法理由,从而有权收回整栋出租房屋亦或是部分出租房屋:1.在房屋租赁协议期满之际,房屋出租人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收回租赁房屋;2.若出租人家庭成员数量增加导致住房需求发生变化,为解决自身居住问题,可与承租人进行友好协商以收回租赁房屋;3.若承租人确实拥有其他住处且该租赁房屋长期处于空置状态,无法充分发挥其使用价值;4.若承租人因故意或疏忽而对所租房屋造成损害,擅自更改房屋用途,拒绝进行修复或赔偿等行为。(二)至于承租人一方,在房屋租赁期间,如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均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1.若出租人未能按照约定时间交付房屋,经过承租人多次催促后仍未在合理期限内完成交付;2.若出租人交付的房屋并不符合房屋租赁合同中的约定标准,使得承租人无法实现租赁房屋的预期用途;3.若出租人已经交付的房屋存在严重缺陷,对承租人的人身安全或身体健康构成潜在威胁;4.若出租人未能履行检查和维修房屋的责任,导致承租人的人身安全或身体健康受到严重影响。
房客提前退租,房东没有理由扣除押金。但是应按照租赁合同上的相应条款合理赔偿。租户提前退租属违约,应按照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的租房合同的约定来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如果双方对违约金的数额没有约定,则按照出租人的损失来确定。
一般情况下,提前终止租房合同视为违约,需支付违约金。但根据法律,若房屋因非承租人原因受损或丢失,承租人可要求降租或解约,无需支付违约金。此外,提前退租会给房东带来损失,如难以找到新租客导致房屋空置和经济收益减少。因此,大多数情况下,承租人需支付违约金以弥补损失。
房屋租赁合同未到期,承租人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的,应当按租赁合同承担违约责任。租赁合同没有约定违约责任的,要赔偿出租人的损失。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租房中途解约构成违约,租赁合同生效后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违约需按契约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包括继续履行、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等。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义务,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