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
债务执行顺序方面,通常遵循先执行
债务人财产的原则。
当债务人的财产能够足额
清偿债务时,就没有必要再对
担保人的财产进行执行。
不过,存在一些特殊情形。
其一,若
当事人在
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为
连带责任保证,
债权人便拥有选择权。
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能够直接要求保
证人在
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
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根据自身意愿,决定先执行债务人财产还是担保人财产。
其二,若对债务人的财产执行完毕后,债务仍未得到全部清偿,那么对于剩余未清偿的部分,债权人可以执行担保人的财产。
另外,当出现债务人下落不明、丧失偿债能力等状况时,债权人也能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
担保责任,并对其财产进行执行。
综上所述,债务执行顺序并非固定不变,需要综合考虑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担保合同中的相关约定,以此来做出准确判断。
案情回顾:小朱向小李借款20万元,小胡为该笔借款提供
担保。借款到期后,小朱未偿还借款,小李要求小胡承担担保责任。小胡认为应先执行小朱的财产,小李则认为根据担保合同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自己可直接要求小胡承担责任。且小朱目前下落不明,其财产难以执行。
案情分析:1、一般情况下执行顺序为先执行债务人财产,若债务人财产足以清偿债务,无需执行担保人财产。但本案中担保合同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小李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小朱履行债务,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小胡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
保证责任。
2、鉴于债务人小朱下落不明,其财产难以执行,小李有权直接要求小胡承担担保责任并执行其财产,执行顺序需依据担保合同约定和案件事实综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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