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
栾瑞轩律师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在民商事诉讼方面以当事人的权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为出发点,注重诉讼主体、法律关系的审查,注重穷尽证据和穷尽法律适用,通过程序与实体并重,力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统一,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诉讼和非诉方法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立即咨询破坏公共设施类犯罪的法律制裁关于破坏公共设施罪的量刑标准,其具体内容可大致归纳为两个方面:首先,在一般的状况之下,若涉及到破坏数额较大或者存在着其他较严重情节的话,那么行为人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以及相应罚金的刑罚制裁;其次,若是破坏数额重大甚至还伴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话,那么将被处以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这样更为严厉的刑事惩罚。
破坏公共设施的相关法律责任对破坏公共设施行为的惩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其主要内容包括治安拘留及罚款,处罚期限在十日至十五日之间不等。此类行为具体体现为损坏石油燃气管道设备、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洪工程设备或水文监控系统、测量仪器、气象测绘、环境监测设备、地质探测设备、地震检测系统等等各类公共设施。
损失轻者受治安处罚,重者涉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公共设施主要处十日至十五日拘留,损失超五千元须担刑责。行为包括损毁油气管线、电力电信等公共设施,属故意毁坏财物范畴。
公共设施破坏类犯罪的法律制裁方式包括:一般情形下,破坏公共设施若数量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将受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或罚款等惩罚;情节特别严重或恶劣者,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制裁。若行为未构成犯罪,将受行政处罚。
若行为人非故意损坏国家或公众财物,通常不构成犯罪,但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于过失破坏交通设备行为,可比照破坏交通设施罪从轻处理,量刑在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之间;情节较轻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