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以下是对建设工程劳务
工资支付主体的详细说明:
1.常规支付责任:
在一般情形下,对于建设工程劳务工资支付主体有明确规定。
总
承包企业要对所
承包工程的
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也就是全面负责确保
农民工能拿到工资。
而分包企业则直接对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责,即专注于自己分包范围内的工资发放。
2.特殊情况处理:
当总承包企业把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从而造成农民工工资被
拖欠时,总承包企业需要承担清偿责任,也就是要拿出钱来支付农民工工资。
如果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
工程款,使得分包企业没钱给农民工发工资,那么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要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不过垫付金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上限。
总之,建设工程劳务工资支付主体可能涉及多方,具体由哪方支付,关键在于实际的
法律关系以及
责任认定情况。
案情回顾:小胡所在的总承包企业承接了一项工程,并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小许的分包企业。小许的企业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工程完工后,小许拖欠了小丽等农民工的工资。同时,建设单位小静未按合同约定向总承包企业支付工程款。小丽等农民工不知该向谁索要工资,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规定,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由于其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小许企业致
拖欠工资,总承包企业应承担清偿责任。
2、建设单位小静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工资,小静需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垫付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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