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债务人放弃债权:
若债务人放弃已到期或未到期债权、放弃债权
担保,或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让
债权人的债权受影响,债权人
可撤销。
像债务人主动免朋友借款,损害债权人利益。
2.无偿转让财产:
当债务人把名下房产、车辆等无偿送人,使自身财产减少,无法偿还
债务时,债权人能请求撤销该行为。
3.不合理价格交易:
债务人以明显低价转让、高价受让财产,且相对人知情,影响债权实现,债权人可撤销。
比如低价
卖房给知情第三人。
案情回顾:小朱是小胡的债权人,小胡负有对小朱的债务。小胡对其朋友的一笔借款债权到期后,主动表示朋友不用偿还该借款。同时,小胡还将名下一辆汽车无偿赠送给了小静,并且以远低于市场价格把自己的一套房产出售给了知情的小许。小朱发现后,认为小胡的这些行为影响了自己债权的实现,遂与小胡就撤销这些行为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小胡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属于债务人放弃债权的情形,影响了债权人小朱债权的实现,根据法律规定,小朱可行使
撤销权。
2、小胡无偿转让名下汽车给小静,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无法清偿对小朱的债务,小朱有权请求撤销该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
3、小胡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房产给知情的小许,且该行为影响了小朱债权的实现,小朱可依法撤销该转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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