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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伙纠纷举证责任

时间:2024.03.04 标签: 建设工程纠纷 施工合同纠纷 阅读:874人
律师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对个人合伙,我国法律也做出了具体规定,如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合伙终止时,对合伙财产的处理,有书面协议的,按协议处理;
清算后的剩余合伙财产,应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分配,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据此,对于工程合伙纠纷,首先应该由主张存在工程合伙关系的一方举证,其次按照他的主张来举证,当然举证责任并非一成不变,是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来分配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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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瑞轩律师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在民商事诉讼方面以当事人的权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为出发点,注重诉讼主体、法律关系的审查,注重穷尽证据和穷尽法律适用,通过程序与实体并重,力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统一,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诉讼和非诉方法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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