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方诺律师事务所
次仁朗加律师,西藏方诺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毕业于中国海洋大学,法学本科,精通藏汉双语。从毕业到至今在西藏方诺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服务工作,是一名专职律师。 主要从事民商事纠纷、劳务纠纷、刑事辩护等领域。
咨询该律师经济适用房与拆迁安置房之差异剖析两者在概念和性质上皆不谋而合。购买拆迁安置房类型的房产交易,虽通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监管,但仍须接受所在地区政府颁布的地方性政策所带来的相应约束,售卖经济适用房则需遵循政府主导确定的价格体系,即价格必须由城市或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多个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并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布,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提高销售价格。
拆迁安置房与商品房的区别1、产权方面的差异之处:许多安居房并非全面拥有产权,这意味着尽管拥有完整的房屋所有权权利,但并不一定具备完全的土地使用权。诸多的安居房所用地块的性质多为划拨土地,也即是大众常说的尚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相比之下,商品房则是全面拥有产权,表示已经缴纳了相应的土地出让金。因此,在未来的二次交易中,极有可能需要向政府支付土地出让金作为补偿。
经济适用房拆迁补偿与商品房的差异性分析在复杂且富有挑战性的房屋征收与补偿领域中,经济适用房与商品房之间的主要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主要层面:首先,追踪土地来源及使用权获取方式,可看出两者明显的不同之处。相较于商品房需历经出让程序、支付高昂的土地出让金从而获得使用权,经济适用房则往往采取行政划拨的方式,故无需承担额外的地价成本。
动迁安置房和商品房在土地来源、产权、质量、交易限制和法律约束等方面都不一样。安置房通常通过划拨或低价获得土地,产权可能受限;而商品房则是通过公开拍卖获得土地,产权更全面。安置房的施工质量可能不太好,还有限售期,交易也受到严格的法律政策限制,和商品房的销售条件有很大区别。
区别:1、土地来源的区别。拆迁安置房屋的土地是划拨的,因此与购买的正常商品房是有区别的。2、产权的区别。很多安置房不是完全产权,即具有完全的房屋所有权,却不一定具有完全的土地使用权。很多安置房的土地性质是划拨土地,也就是没有缴纳出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