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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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及到单位犯罪的案件中,倘若人数达到两人或更多且具备一定程度上的预谋与策划,便可视为有组织性的团伙行为。对此类案件处理原则为,对于涉事单位实施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并对其直接领导层以及负有直接责任的参与者进行刑法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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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多数情况下,危险驾驶罪所关注的都是个体行为,然而,当单位在其内部环境中任由、教唆或者默认职工从事涉及危险驾驶的活动时,那么此种情况下,单位本身就有可能面临严峻的法律责任。具体来说,单位不仅要面临巨额罚款的处罚,同时相关责任人还需为自身的失职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司法机构将会依据单位的过失程度以及其对于违法行为的制止及纠正措施进行综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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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并非属于单位犯罪范畴。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侵占罪乃是一种专门针对个体行为的刑事犯罪,其构成要件主要表现为行为人私自将受托管理的他人财产或未经合法途径获取的他人遗失物品以及被隐藏物、被埋藏物据为己有且数额较大,经多次督促仍拒绝归还原主或主动上交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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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是刑法中的一种特殊情况,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或团体等机构实施的、违反法律并需承担刑事责任的严重违法行为。这种犯罪会扰乱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如果单位之间或单位与个人有共同犯罪故意并实施了行为,可能会构成共犯。比如,两个单位一起走私,就都被视为走私罪的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