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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新颖性的客观标准是什么

时间:2024.03.02 标签: 知识产权 专利 阅读:932人
律师解析: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发明专利新颖性的客观标准是:
(1)在专利申请提交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这里的出版物,不但包括书籍、报刊、杂志等纸件,也包括录音带、录像带及唱片等音像件;
(2)专利申请提交前,在国内没有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所谓公开使用过,是指以商品形式销售、或用技术交流等方式进行传播、应用,以至通过电视和广播为公众所知;
(3)在该申请提交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创造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专利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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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超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从2008年开始从事法律专业学习及研究工作,现执业于永康市浙江言迪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办案经验丰富。 民商事方面:成功代理经济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侵权纠纷、房产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工伤纠纷等案件数十件;先后为许多农民工朋友处理了数十起劳动争议案件,为他们讨回被拖欠的工资累计达上百万元,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成功代理一些较有影响的案件,曾办理的部分诉讼案件先后在报纸进行过报道,并得到客户广泛赞誉和认同。 刑事方面:成功辩护各类刑事案件,尽职尽责可能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王超律师工作态度严谨、认真,尽心尽力为当事人办好每一个案件,赢得当事人的信任与好评。是一位理论与实务兼长的年轻有为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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