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以前的
工龄连续计算,但在新单位
解除劳动关系既是
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不予计算。
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
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而言,
劳动者辞职之后,进入新单位工作的,以前单位的工龄应当与新单位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
但是,劳动者与新单位解除或者终止
劳动关系时,新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既是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之前单位的工龄不可以计算,只能按新单位
工作年限计算。
《
劳动保险条例》
第三十八条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而言。
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
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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