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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是否承担责任

时间:2025.02.22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纠纷 阅读:1133人
律师解析:
一般来说,死亡保险合同所承保的是被保险人由于外来因素所造成的死亡,比如因患病或者意外事故而死亡。
被保险人故意结束自己的生命即自杀,则不属于这种情况。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同时,本着公平的原则,保险法规定,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四十四条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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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瑞轩律师

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

栾瑞轩律师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在民商事诉讼方面以当事人的权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为出发点,注重诉讼主体、法律关系的审查,注重穷尽证据和穷尽法律适用,通过程序与实体并重,力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统一,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诉讼和非诉方法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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