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是否承担责任
律师解析:
一般来说,死亡
保险合同所承保的是
被保险人由于外来因素所造成的死亡,比如因患病或者
意外事故而死亡。
被保险人故意结束自己的生命即自杀,则不属于这种情况。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同时,本着公平的原则,
保险法规定,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四十四条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