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博和汉商(杭州)律师事务所
樊佳佳律师,上海博和汉商(杭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秉持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尽可能维护当事人一点一滴的合法权益,获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擅长业务领域包括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工程建筑、劳动纠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等各类民商案件。提供审核合同、修改合同、拟定合同、婚前婚内各种协议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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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债务人身故之后,其被继承人应对其在世时所背负的债务进行偿付。若是该负债人无法寻找到任何一位法定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之规定,此种情况下的遗产将由国有性质的相关机构纳入公有之列,并致力于社会重大公益事业之发展;又若死者生前为集体所有制制度下之成员,则其遗产将归属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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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债务人离世之后,其遗留下来的遗产必须优先用于支付其理应对应缴纳的税费以及相关债务。依据中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的明确规定,继承人只能在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为债务做清偿。若遗产无法承担债务总金额,那么继承人有权决定是否承担超越遗产价值的那部分债务,当然,这需视乎他们是否愿意自行偿还。另外,若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则他们无需负起任何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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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债务人下落不明,难以追责的情形之下,究竟由何方承担起聘请律师所需的高昂费用,我国现行立法对此未有明文界定。然而,值得关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与第六百七十六条所阐述的主要内容,均集中在借款方依照承诺期限归还贷款及未能如约履行时应向债权人支付逾期利息等事项上,而对律师服务费用的承担问题则未作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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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债务人离世之后,其遗留下来的财产理所当然地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清理和分配。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版)第一千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若被继承人身后既无法定继承人亦无遗嘱指定继承人来继承他的遗产时,这些遗产将会收为国有,并将主要用于公共服务等公益事业。而对于那些生前属于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被继承人来说,他们的遗产则会归属到所属的集体所有制组织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