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拥有扎实的法学功底和良好的道德品行。主要从事民商事、刑事诉讼案件和企业风险防控。 李超律师办案认真负责、勇于创新、思路严谨独特,注重实际问题的解决、侧重法律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凭借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和诉讼技巧,以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态度、高度的工作责任感有效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对不同类型的案件都能够从不同的视角剖析案件的核心,抓住问题细枝末节,运用法律方法尽其所能。其执业理念和宗旨是: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
咨询该律师大家都知道,根据咱们国家的《民法典》里的第399条,任何地方的宅基地自留地还有那什么自留山之类的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都是不能拿来做抵押的,除非法律上有特殊的规定。农村的土地买卖,其实就是把土地使用权给转让出去嘛,而抵押权的设立也是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一种方式。所以,按照这个法规来看的话,农村的土地要是没有法律特别规定的话,就不能当作抵押物来用了,也就是不能通过抵押的方式来卖掉。
农村房屋买卖法律适用纠纷的解决途径关于农村房屋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指出,在进行此类房产买卖之际,卖方和买方必须具备相同村庄的居民身份,并且买方还需满足我国宅基地申请及使用权标准的严格要求;此外,农村房屋的出售行动还须得到所属集体经济组织的正式批准与许可方可生效。
在涉及房屋交易的过程中,如若未签署相关的协议,各方当事人便可着手收集和整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期间所产生的各类文书、资料以及往来信函等相关证据,以此来证实彼此之间已然建立了合同关系、明确了合同规定并展示了实际履约情形等等。如此一来,便能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农村房产买卖纠纷的法庭判决如何得以执行在法院实施执行行为过程中,如果遇到被执行人有房产可供执行,那么房屋当然可以成为强制执行的对象。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农村住房这一类特殊房产,我国现行法律明确规定了买卖方面的限制条件,即仅限于出售给本村村民。
在尚未支付价款的情况下,房屋买卖合同若能满足生效的基本条件,便依旧具备法律效力。买卖双方须在相互意肯的前提下作出真实、准确的意思表示,且需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买卖关系的确立不可与社会公共利益相背离,亦不能违反法律强制性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