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
孔令斌律师,男,2007 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获学士学位。 2009 年从事专职律师工作,主要业务范围包括商业地产、银行保险、汽车 金融等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涉及公司的合同类、股权类及债权债务法律事务 等),曾先后服务过中国建设银行(浦东分行)、中国银行(浦东分行)、中国平 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等多家企业,办理案件数量达 500 余件, 积累了丰富的执业经验。有代理过高院发回重审、高院直接改判的成功案例。2020 年 7 月,成功为客户与知名汽车集团旗下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在母公司破产前 为客户讨回了所有经济损失,深受客户好评。 诉讼法律服务领域,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争议,特别是房产纠纷、公司股权 争议、股权投资等纠纷的诉讼与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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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配偶在婚姻持续过程中,以其个人名义对外借入款项,同时此笔借贷用于家庭日常开销、共创企业、以及在双方共识之下做出决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这种债务将被视为夫妇之间的共有债务,另一方也理应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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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明文规定,夫妻中若有一方提出离婚请求,则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正式的离婚诉讼。在此过程之中,人民法院将对离婚案件进行细致周到的调解工作;倘若调解无果并且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法挽救,法院应依法批准离婚申请。然而,离婚与亲戚间借款未偿还的问题实属两个完全独立的法律范畴,前者是以夫妻感情破裂为基础的法律行为,后者则涉及到债权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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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诉讼务必要满足相关条件,包括原告需与所涉案件存在着直接的利益冲突,并有明确的被告对象、具体的诉讼请求及其事实依据及法律理由;此外,案件的性质亦须符合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与管辖权限。若借款逾期未偿还的事宜与其离婚诉讼之间具备直接的利益关联,如牵扯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那么在提出离婚诉讼之时便可能需要提到这笔债务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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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之明确规定,离婚事务中有关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处置的问题,须由双方自行协商做出决断;若协商无果,则可交由我国法院依职权进行裁定。值得注意的是,尽管上述条款并未明文提到债务因素对离婚的直接影响,然而实际上,债务状况在具体的离婚进程中必然会对共同财产的划分产生相应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