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惠崇律师事务所
江颖静律师,现为浙江惠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在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等民商事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其办案风格耐心亲切,工作作风严谨细致、高效负责,多次赢得当事人和案件承办单位的好评。 部分成功案例: 遗嘱继承案例:当事人丈夫隐秘立下遗嘱,将当事人因拆迁婚前个人房产获得的二套安置房屋中的一半份额由其家姐继承,成功降低房屋被继承份额,减少数十万元损失。 涉外离婚案例:多年前在外国法院提出离婚申请,奈何离婚结果不被我国行政部门认可,成功使我国法院承认当事人已于多年前与妻子解除婚姻关系之事实。 房屋买卖案例: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与合同约定不符,成功帮助获得十余万元资产折损补偿款。 知识产权案例:侵权人未经当事人许可大量复制、发行其作品,成功维权,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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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定继承,没有时效限制。一旦继承开始,如继承人放弃继承权,需在财产分配前书面声明。未声明者视为接受继承。对于遗嘱赠与,受遗赠人需在得知后两个月内表态接受或放弃,否则视为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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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子女可合法继承父母的遗产。在无第一顺位继承人或他们放弃继承时,兄弟姐妹有第二顺位继承权。这里的“兄弟姐妹”包括血缘关系、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养及存在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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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离世后,遗产需按遗嘱或法定程序分配。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有财产中,应先分出一半归生存方,剩余部分才为遗产。因此,并非所有遗留财产都是遗产,需先确定共同财产,再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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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我国现行法律,妻子通常无遗产继承权。但当丈夫的子女去世后,若妻子作为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主要赡养义务,则具备法定继承权,并列为第一顺位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