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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重婚罪被判定之后,该案件中所涉及的重婚婚姻关系将自此开始无效。经法院明确认定的重婚婚姻不能赋予其法律效力,同时,法律亦不会对其实施任何形式的保护措施。对于存在合法前一段婚姻关系的当事人而言,若双方仍然希望继续维系这段婚姻,则可通过有效的沟通和协商等途径来进行修复;然而,若双方感情已经破裂,那么他们同样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通过正式的离婚程序来解除这一原本的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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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正式婚姻登记程序而同居并育有子女者,并不必然被认定为已触犯刑法规定的“重婚罪”。然而,若在已经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当事人再与其他异性以夫妻名义公开共同生活,则这样的行为将构成“重婚罪”。值得注意的是,仅因同居关系并育有子女,且尚未以夫妻名义公开展示其伴侣关系,在法律层面上通常难以被判定为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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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前同居期间产生的财产,通常依据如下准则进行分配:倘若该类财产系由各当事方共同出资购置而成,那么其所有权将根据各方的实际出资比例进行划分;而若某项财产仅为其中一方所独自出资购置,通常情况下将归属于该投资方;至于由两方共同赚取或者创造的收入部分,如共同经营所产生的收益等,则应当根据当事人双方的实际贡献程度进行公正合理地分享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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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注册结缔婚关系的同居阶段,资产分配问题通常依据如下主要原则进行处理:首先对双方共同拥有的财富而言,若有确凿证据表明为某方私人所有,即可纳入其私人财产范围;反之,如无法证实财产的归属,将遵循共同持有原则进行处理,力求根据双方投入资金额度、社会影响力及贡献程度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公正衡量与分配。具体来说,倘若某一方购买并明确标明专供个人使用的贵重物品,那么便可自动被视为该方的个人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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