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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锡山区环境污染民事诉讼律师-高付围律师
    江苏苏杰律师事务所 无锡市惠山区洛城大道109号10楼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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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7-0618-4322
    更多> #律师简介:高付围,男,法学学士,就职于江苏苏杰律师事务所,主要从事民商事诉讼业务,擅长办理交通事故、工伤劳动争议案件,参与过多起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研究,现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曾在法院以及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过,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及法学理论功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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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环境污染犯罪之责任主体的确立标准,一般认为应涵盖那些在污染行为决策、组织、指挥及实施等环节中起主导或关键作用之人。以企业为例,其负责人和管理层人员如在明悉自身行为存在污染隐患的情况下,仍然决定坚持继续或纵容该行为不予纠正,则有可能被视为直接责任者。此外,对于实际执行污染行为的员工而言,若其行为系在明确的指令或授权之下进行,亦有可能被判定为责任主体。 #环境保护 1030次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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