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问题是,一个人名义承包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人过世后家属有没有继承权?
[律师回复] 农村集体土地以个人名义承包,承包人过世后家属是否有继承权,不能一概而论,需分情况讨论:
? 家庭承包方式下的耕地、草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这意味着此类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户家庭,并非个人财产 。当承包人去世后,如果农户内还有其他成员,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其他成员继续享有,不发生继承问题;若农户内成员全部消亡,土地承包经营权灭失,由发包方收回土地。例如,农户甲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了村里的耕地,承包期内户主去世,但家庭还有其他成员,那么其他成员可继续承包经营该耕地;要是整个农户家庭的成员都离世了,村里就会收回耕地 。
? 家庭承包方式下的林地: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因为林地的投资回报周期长,为鼓励对林地的长期投入和经营,所以允许继承人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比如,乙承包了村里的一片林地,在承包期内乙去世,其子女等继承人有权在剩余承包期内继续经营这片林地 。
? 其他方式承包(如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这是由于这种承包通常以承包人个人名义进行,具有更强的个人属性。像丙通过招标的方式承包了村里的“四荒”土地,在承包期内丙去世,其继承人可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继续承包经营 。
无论哪种情况,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都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例如,承包土地上种植的农作物收获后的收益、养殖的牲畜等财产,都可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