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刑法罪名库 > 渎职罪 >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 什么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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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行政执法机关的正常执法活动。行政执法机关担负着执行法律、法规,管理国家、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职责,享有法律授予的行政处罚权、行政裁决权。

    2、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是行政执法人员,具体是指行政机关中直接履行监管、处罚、稽查等执法职责的人员。

    3、客观要件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

    (1)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即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明知违法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送。

    (2)情节严重。不移交行为只有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犯罪。

    4、主观要件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故意不移交。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是明知,而是出于其业务知识、经验不足,工作作风不够深入等原因造成认识偏颇而发生的错误行为,即使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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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认定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与徇私枉法罪的界限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1、徇私枉法罪与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共同点在于:

    (1)主体都是国家工作人员;

    (2)主观上都是故意的,其动机都是为徇私情私利;

    (3)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客观表现为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刑事追诉,徇私枉法罪的客观表现也包含了这一点。

    2、两罪的区别在于:

    (1) 犯罪主体不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主体是行政执法人员,徇私枉法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

    (2) 犯罪客观表现不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客观表现仅指行为人为徇私情私利故意把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徇私枉法罪的客观表现包括了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二是对明知是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三是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3) 行为发生的背景不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发生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徇私枉法罪发生在司法活动中。

    (4) 对情节要求不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要求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而徇私枉法罪则没有对“情节严重”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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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量刑标准

    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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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立案标准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

    2.不移交刑事案件涉及3人次以上的;

    3.司法机关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

    4.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行政执法部门主管领导阻止移交的;

    6.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

    7.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牟取本单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节严重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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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法条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构私舞弊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认定

    1、区分本罪与非罪

    区分本罪与国家工作人员工作失误的界限。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是明知,而是出于其业务知识、经验不足,或者是调查研究不够充分,工作作风不够深入,思想方法简单片面造成认识偏颇而发生的错误行为,即使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一般也不构成犯罪,如果情节严重或者造成重大后果而构成其他犯罪的,应以其他相应犯罪论处。

    2、区分本罪与徇私枉法

    两罪都是特殊主体,都表现为徇私枉法,都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但两罪之间的区别是明显的:

    (1)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行政执法人员;后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

    (2)客观行为不同。本罪是利用行政执法的职权,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的行为;后罪则表现为利用司法职权,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刑事枉法追诉或者枉法裁判的行为。

    (3)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活动;后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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