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刑法罪名库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 什么是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是指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个人,明知他人是吸毒者,而向其提供国家管制的能够使人成瘾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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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的构成要件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和单位。单位包括生产厂家以及销售、运输、管理、教学科研、医疗等部门。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向吸毒者提供毒品所持的心理态度。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制度。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吸毒者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成瘾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如果擅自提供给用于医疗、科研、教学的人以及需要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病人,尽管违反了法律规定,亦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出于故意向走私、贩卖毒品等的毒品犯罪分子提供毒品,也不构成本罪,而应以走私、贩卖毒品罪或者其他有关的毒品犯罪共犯论处。至于吸毒的人是否已经吸食、注射了行为人所提供的毒品,以及吸食、注射后是否成瘾,则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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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的认定标准

    《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没有规定具体数量标准。也就是说原则上只要向吸毒人非法提供毒品,就可构成本罪。但在实践中,并不是对所有非法提供毒品的行为都定罪,而要综合全案各种情况,如偶犯、初犯等情况,根据《刑法》的规定,如果数额较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在实践中,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人员或单位违反规定,向他人提供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没有合法的审批手续,但是确实用于医疗、教学、科研的,不属于犯罪行为,但对于其违法行为,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给予行政处理。

    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毒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的,依照《刑法》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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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的量刑标准

    1、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3、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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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立案标准

    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个人或者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提供鸦片二十克以上、吗啡二克以上、度冷丁(杜冷丁)五克以上(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五十支以上,50mg/支规格的一百支以上;片剂25mg/片规格的二百片以上,50mg/片规格的一百片以上)、盐酸二氢埃托啡零点二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mg/支、片规格的十支、片以上)、氯胺酮、美沙酮二十克以上、三唑仑、安眠酮一千克以上、咖啡因五千克以上、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十千克以上,以及其他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数量较大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两次以上,数量累计达到前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三)因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被行政处罚,又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四)向吸食、注射毒品的未成年人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五)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或者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以走私、贩卖毒品罪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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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十二、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根据《决定》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是指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人员,明知他人是吸食、注射毒品的人,而向其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行为提供毒品的对象,只能是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如果明知对方是毒品犯罪分子,而向其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则构成有关的毒品犯罪的共犯。从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重之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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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30 07:49:00

热食类食品制售包括哪些

最近回复:

解析:热食类食物制售领域,即是指对拟制成即食食品所需的原材料进行初步处理、切割分配后,通过蒸、煮、炖、煎、炒、烘、烤、炸等多种烹饪技艺精心塑造,使其保持适宜人体摄入温度的食品生产销售过程。这类食品涵盖了由各种烹饪手法如火锅与烧烤等结合创新而成的制品。热食类食品制售乃是广大餐饮行业最普遍且广为人知的运作模式之一,然而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务必严格遵循各项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标准规范要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2024-04-30 07:07:00

商品房房顶漏水谁维修

最近回复:

解析:若商品房屋顶漏水现象系因建筑本体固有之质量瑕疵引发,同时尚未超出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则此责任应由该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进行必要的维修修复工作。然而,如果屋顶漏水并非源于建筑物本身体质问题,亦非业主方人为因素所触发的,则相应负责维修处理的责任将归属于物业管理机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2024-04-30 06:56:00

三个人串通打麻将构成诈骗吗

最近回复:

解析:这取决于具体情境。若满足以下各个必备条件,便可视为构成了诈骗罪:首先,诈骗罪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其次,其犯罪行为在客观方面必须体现为采用欺骗手段获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产;再次,该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即可构成本罪;最后,从主观层面来看,行为人必须具备直接故意的心理状态,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公私财产的明确意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024-04-30 06:54:00

吸食毒品主动到公安机关承认的处罚吗

最近回复:

解析:对于吸食毒品的人士自愿前往公安部门进行登记者,公安机关将对其予以宽大处理,给予相对较轻的治安处罚措施。该处罚可能包括但不限于10天至15天的拘留以及最高2000元的罚款。情节轻微者,仅需接受最低限度的处罚,即5天以下拘留或最多500元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三)吸食、注射毒品的;(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2024-04-30 06:53:00

企业提供商标权的收入属于什么收入

最近回复:

解析:商标使用权,被认为是特许使用权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范畴涵盖了企业在提供商标使用权以获取收益时所涉及到的诸多环节。在确定收入实现时间方面,我们应当依照合同中关于商品权使用人应付商品权使用费的具体日期为标准。商标权作为一种法定权利,具有独特的单一性质,它代表着经过合法注册的商标所有者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专有支配权力,并能够通过禁止他人侵权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缴纳费用。缴纳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分别制定。

2024-04-30 06:05:00

录假口供有怎样的后果

最近回复:

解析:如若涉嫌在法庭上提供虚假证词,其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下所述:首先,如果相关行为尚未达到犯罪程度,那么违法者将面临行政处罚。根据规定,此类行为应被处以5天至10天的拘留以及200元到500元不等的罚款。其次,如果相关行为已经构成犯罪,那么被告人将会面临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是拘留,情节恶劣者则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具体而言,以下几种情况下的虚假证词行为将被视为犯罪:1.伪证行为足以让他人遭受刑事处罚或者是原本轻微的罪行被加重判决;2.伪证行为使得犯罪分子得以逃脱刑事处罚或者是原本严重的罪行被减轻判决;3.伪证行为导致了冤案、假案、错案的发生;4.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走私、套汇、投机倒把、贪污、贿赂、重大盗窃、贩毒、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等经济犯罪分子销毁、隐匿罪证或者制造伪证;5.由于伪证行为,导致他人自杀或者精神失常;6.伪证行为还引发了其他严重后果。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零五条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24-04-30 05:59:00

21克毒品判刑多久

最近回复:

解析:涉及到非法持有20克毒品的法律责任究竟有多大的问题,这与所持有物品的具体种类息息相关。如果涉案人员是以非法手段获取了大约20克的鸦片,那么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这种情况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然而,假如其非法持有的毒品种类为海洛因或者冰毒,那么具体量刑标准将会有所不同。一般来说,这类行为将被判定为违法,需要承受相应的刑事处罚。具体来说,涉案人将需要面临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刑罚,此外还可能同时被处以罚金。对于情节更加恶劣者,类似的行为就会被认定为情节严重,其面临的刑期将会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并且仍然要承担相匹配的罚金罚款惩戒。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4-04-30 05:48:00

原供销社划拔的土地破产后归村集体吗

法律咨询顾问

法律咨询顾问 最近回复:

解析:根据相关规定,原供销社的土地理应属于划拨用地,其使用权归属于供销社。然而在国有企业宣告破产之后,这片土地便有可能进行划拨补办出让手续,或者由国家进行估值并以股权形式持有。若通过划拨补办出让程序,那么这片土地的使用权将会转变为个人或私人企业所拥有。反之,如果采取国家作价入股的方式,则这片土地的使用权将由个人或企业与国家共同享有,但土地性质仍然保持为国有,仅是使用权的归属方有所改变。如今,类似的情况屡见不鲜,为了推动民营企业的发展壮大,国家往往会对经营状况不佳的国有企业实施改革,而这些国有企业的用地大多采用划拨模式。因此,当产权转移至个人手中时,就必须进行划拨补办出让手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2024-04-30 05:44:00

买了保健品不给退货怎么解决

最近回复:

解析:首先,我们需要加强与相关商家的沟通协商,尝试说服他们同意退回已购买的产品,以便归还相应的款项。在类似情况下,作为子女,我们首先要做的就是保管好所有的购买凭证以及相关商品,然后及时联系保健品的生产或销售单位,坚决提出返款退货的申请。其次,这也是一个可行的方案,即向当地的卫生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投诉,以求能够追回被骗取的财产。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商家在追求产品销售额的过程中,往往会夸大其保健品的效果,将其打造成具有疾病预防和治疗功能的神奇之物。但值得注意的是,保健食品的标签和说明书不能涉及到疾病预防和治疗的相关功能,同时应保持内容真实可信,与注册或备案的信息保持一致,且需明确注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以及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等信息,并且必须声明“本品不能替代药物”。若商家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误导了消费者,那么消费者就有权向上述监管机构进行投诉,以期追回被骗取的财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04-30 05:40:00

录口供证据不足会怎么样

最近回复:

解析:在缺乏充足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仅凭被告人的口供是无法进行判刑的。换句话说,若除却被告人的自白外,并无其他确凿的证据足以证明其确有罪行,那么便不能仅仅依赖于口供来判定其有罪。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有一条至关重要且具有指导性的原则,即“重视证据、深入调查研究、不轻易采信口供”。根据这一原则,倘若仅有被告人的供述,而无其他任何证据加以佐证,则不能认定该被告人有罪并对其实施刑事处罚;反之,即便没有被告人的供述,只要证据确凿、充分,同样可以依法追究其责任。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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