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刑法罪名库 > 危害公共卫生罪 > 非法组织卖血罪
  • 什么是非法组织卖血罪

    非法组织卖血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组织出卖他人血液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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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组织卖血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血液管理制度,同时也对公共卫生造成妨害。为加强采供血机构和血源管理,保证血液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卫生安全,我国颁布了一系列的法规规章来建立我国的血液管理制度。其中最主要的是《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依该管理办法,开展采供血业务,只能由取得采供血许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所谓采血是指采集、储存血液,并向临床或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血的行为,所谓血液,是指用于临床的全血、成分血和用于血液制品生产的原料血浆。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献血办公室负责辖区内的血源管理。凡参加献血的公民,应当依照规定到当地献血办公室进行登记,其他向采供血机构提供血液的公民,必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向当地献血办公室,申请供血证。

    由此可见,只有献血办公室和采供血机构才有资格在其被许可的项目范围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开展采供血业务。除献血办公室或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组织血源供血。否则,即违反了血源和采供血管理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国家血液管理制度。同时该非法采集的血液流向社会后,即对公共卫生造成严重的妨害。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本罪客观特征集中表现为行为人将血液视为“商品”而组织他人加以出卖。“非法”是指违反我国献血法规定的无偿献血制度。无偿献血是一种纯属无私奉献的献血。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了《献血法》,在第2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这是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无偿献血制度,意味着对卖血行为及组织卖血行为的坚决取缔。因此,组织他人卖血的行为是非法的。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具体说来,是行为人在组织他人卖血过程中实施了策划、指挥、领导的行为。在实践中,这种行为一般表现为动员、拉拢、联络、串联、制定计划、下达命令、分配任务、出谋划策等形式。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要件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判处相应刑罚。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至于本罪是否以牟利为目的,《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未作规定,一般而言,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多以牟利为目的,但并不以此目的为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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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组织卖血罪的认定标准

    (一)本罪与非罪的区分

    《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第1款的规定,非法组织卖血罪是行为犯。但《献血法》第18条又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非法采集血液的;

    (2)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

    (二)本罪与强迫卖血罪的界限

    两罪在主体上都是一般主体,必须是年满16周岁的人才能构成;主观上都是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行为的性质而仍然实施这种行为;客体上都直接侵犯了国家对献血工作的管理制度。但它们又有明显的不同:

    (1)客体不完全相同。非法组织卖血罪没有侵犯卖血者的人身权利,而强迫卖血罪则侵犯了卖血者的人身权利。

    (2)客观方面不同。非法组织卖血罪中的被组织者是自愿卖血的,而强迫卖血罪中的卖血者则是被迫的;本罪表现为组织行为,而后者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的行为。

    (三)与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的界限

    两罪都是血液方面的危害公共卫生罪,主观上都出于故意,客观方面也表现出一定的相似之处,主体都是一般主体,客体也基本相同,但二者是有明显区别的:

    (1)犯罪对象不完全相同。本罪的对象只能是血液,不包括血液制品;后者的对象不仅包括血液,还包括血液制品。

    (2)行为方式不同。本罪表现为将血液作为商品加以出卖而破坏无偿献血制度,后罪表现为没有采供血液资格或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资格而非法进行采供或制作、供应而破坏采供血以及血液制品管理制度。

    (3)本罪是行为犯,后者是危险犯,必须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才能构成犯罪。

    (4)本罪的主体在理论上属于组织犯,后者的主体在理论上属于实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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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组织卖血罪的量刑标准

    1、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故意伤害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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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组织卖血罪立案标准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组织卖血三人次以上的;

    (二) 组织卖血非法获利二千元以上的;

    (三) 组织未成年人卖血的;

    (四) 被组织卖血的人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的;

    (五) 其他非法组织卖血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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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组织卖血罪法条及司法解释

    《献血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

    (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五十二条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卖血三人次以上的;

    (二)组织卖血非法获利二千元以上的;

    (三)组织未成年人卖血的;

    (四)被组织卖血的人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的;

    (五)其他非法组织卖血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第五十三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五十四条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采集、供应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的;

    (二)制作、供应的血液制品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或者将含有上述病原微生物的血液用于制作血液制品的;

    (三)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诊断试剂、卫生器材,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采集血液,造成传染病传播危险的;

    (四)违反规定对献血者、供血浆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血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

    (五)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规定,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过批准的业务范围,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属于本条规定的“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

    本条和本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血液”,是指全血、成分血和特殊血液成分。

    本条和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血液制品”,是指各种人血浆蛋白制品。

    第五十五条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感染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或者其他经血液传播的病原微生物的;

    (二)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重度贫血、造血功能障碍或者其他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身体严重危害的;

    (三)其他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情形。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采供血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经营单位,属于本条规定的“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采供血机构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和国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医学发展需要批准、设置的其他类型血库、单采血浆站。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

    (一)血站未用两个企业生产的试剂对艾滋病病毒抗体、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梅毒抗体进行两次检测的;

    (二)单采血浆站不依照规定对艾滋病病毒抗体、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梅毒抗体进行检测的;

    (三)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在投料生产前未用主管部门批准和检定合格的试剂进行复检的;

    (四)血站、单采血浆站和血液制品生产企业使用的诊断试剂没有生产单位名称、生产批准文号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

    (五)采供血机构在采集检验样本、采集血液和成分血分离时,使用没有生产单位名称、生产批准文号或者超过有效期的一次性注射器等采血器材的;

    (六)不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血液、原料血浆的;

    (七)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结果呈阳性的血液未及时按照规定予以清除的;

    (八)不具备相应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采血、检验操作的;

    (九)对献血者、供血浆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血浆的;

    (十)采供血机构采集血液、血浆前,未对献血者或者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血液、血浆的;

    (十一)血站擅自采集原料血浆,单采血浆站擅自采集临床用血或者向医疗机构供应原料血浆的;

    (十二)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的;

    (十三)其他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操作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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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2 10:02:00

四川非法拘禁罪的量刑标准最少判多久

最近回复:

解析:涉及到实施非法拘禁犯罪行为时,刑期主要根据以下几种情况进行具体确认和判断:首先,若该行为被定为犯罪事实,应依法判处其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其次,若该犯罪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包括但不限于重伤或死亡等严重后果,则应处以三年以上直至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最后,如果该犯罪行为导致受害者死亡,那么罪犯将面临至少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关于拘役的期限,通常为一个月以上但不超过六个月;而对于管制的期限,则是在三个月以上但不超过两年。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2024-05-22 09:57:00

解除非法拘禁罪的条件

最近回复:

解析:关于涉及非法拘禁罪行的刑事案件,若犯罪嫌疑人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在征得被害人谅解后,通常情况下是允许达成和解协议的。依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倘若此类案件源于民间纠纷,且涉嫌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构成侵害的犯罪行为,可能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真诚地表达其悔罪之意,并且得到被害人的自愿和解意愿,那么双方当事人便有资格进行和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2024-05-22 09:53:00

非法拘禁罪的年龄界定标准有哪些

最近回复:

解析:在中国法律体系下,对于实施非法拘禁行为者而言,其需达到法定成年年龄即十六周岁以上方须为其非法拘禁之行径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根据现行法律的明确规定,凡是年满十六周岁者,其所有犯罪行为均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然而,若在满十四岁至十八岁之间实施犯罪,则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轻或减轻刑罚处罚。法律依据:《刑法》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2024-05-22 09:52:00

非法拘禁罪主犯一般判多少年

最近回复:

解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之相关法律法规,对于非法拘禁以及通过其它方式恶意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一律将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等刑罚,同时亦可被剥夺其政治权利;如若在拘禁过程中还伴有暴力或侮辱性质的行为,则将会受到更为严重的惩罚。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2024-05-22 09:47:00

非法拘禁罪是否存在未遂

法律咨询顾问

法律咨询顾问 最近回复:

解析:在非法拘禁他人的案件中,往往会出现未遂情况。当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启动并执行非法拘禁行为时,然而因遭受意志以外的因素而导致最终未能达到其预期效果的话,便可被认定为非法拘禁罪的未遂形态。例如,若犯罪嫌疑人将受害者非法拘禁至预先选定的场所之前,受害者成功逃离现场,那么这就可以被视为非法拘禁未遂的情形。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2024-05-22 09:45:00

法院不执行拍卖房子怎么办

最近回复:

解析:若遇此情形,阁下有权请求司法机构实施强力执行行动,促使其强制撤离现住所,并将位于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中的所有财物转移至指定的场所。而法拍房则是依据法院裁决而进行的一种特殊形式的房产交易,通过公开拍卖的途径来处理被执行人的房地产,进而实现债务的清偿。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2024-05-22 09:43:00

非法拘禁罪的既遂标准是怎样定的

最近回复:

解析:关于如何界定非法拘禁罪既遂的标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可以将其分为以下六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首先,若非法拘禁的持续时段超出了24小时;其次,倘若存在三次及以上的非法拘禁行为,亦或是在一次非法拘禁中出现了拘禁人数达到三人以上的情况;再者,以非法手段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在此过程中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人身侵害行为;此外,非法拘禁行为导致被拘禁人身体残疾、死亡或精神失常;最后,为了追讨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且符合上述任一条件的,均可视为非法拘禁罪既遂。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司法工作人员在明知被拘禁者无辜的情况下仍实施非法拘禁行为,也应被判定为非法拘禁罪既遂。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2024-05-22 09:38:00

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量刑标准有哪些

最近回复:

解析:首先,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法律适用及定罪量刑准则如下:对于此类犯罪,通常情况下将给予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以罚金,如果涉及的金额达到特定范围,还可以单独或同时适用罚款。其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主要是针对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他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自己进行或帮助他人开展与自身所在公司、企业相同类型的业务活动,从中谋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且涉案金额较大。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4-05-22 09:35:00

怎么样才能判非法拘禁罪

最近回复:

解析:依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构成非法拘禁罪需满足以下各方面要求:首先,从客体层面来看,本罪所侵犯的客体主要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益;其次,在客观方面,本罪必须具备的特征是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再次,对于主体身份,本罪的主体既可以由国家工作人员担任,同时也可以由普通民众充当;最后,从主观层面看,本罪的犯罪动机应当表现为故意行为,且主观上具有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明确意图。总的来说,作为一种严重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权的犯罪行为,本罪的成立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2024-05-22 09:32:00

拐卖儿童最高会判什么罪

最近回复:

解析:针对拐卖儿童问题所制定的法律法规中,对于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惩罚规定如下:若行为者被判定犯有拐卖儿童罪行,将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应做出罚金处罚;如存在拐卖儿童三名以上此类情况,则须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并需缴纳罚金或没收全部财产作为附加惩戒;而在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下,可能会面临死刑的极刑以及财产被全面没收的严酷惩罚。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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