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咸宁 最近回复:
解析:关于被拘留者,公安机关须在实施拘留措施之后的第二十四个小时之内,开展讯问活动。如发现不应该被拘留的情况,应立即发布《释放通知书》。看守所依据《释放通知书》,将被拘留者的《释放证明书》交付给他们,然后即时予以释放。在对已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详细审查以后,如果认为有必要采取逮捕措施,那么在拘留期间内,便应依法办理并提交有关部门审批逮捕手续;若判定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并不需要进行逮捕,则应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随后直接将相关材料转交至当地人民检察院进行起诉;要是在拘留期内仍无法查明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也需要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手续,以开展进一步的侦查工作;而若决定撤案,就必须释放被拘留者,并发放相应的释放证明文件。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