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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妨害公务罪

    妨害公务罪,又称“阻碍执行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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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妨害公务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其中,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是其主要客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是其随机客体。

    妨害公务罪侵犯了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任何一个国家欲求得稳定有序的存在与发展,都必须享有一系列的管理职能,进行一系列的管理活动,而这些管理活动通常是通过国家机关等组织机构中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来实现的。因此,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红十字会依法执行公务的犯罪行为,必然是对国家正常管理活动的干扰和破坏。这是本罪社会危害性的重心所在,也是本罪区别于单纯侵害公务人员人身、财产的犯罪行为的关键所在。

    妨害公务罪通常还侵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本罪之构成必须以行为人使用暴力、威胁手段为要件。而在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妨害职务时,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除了能使被妨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受到干扰无法正常进行,从而给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造成不利影响外,也必然会给上述公务人员的身体健康或者其他人身权利造成侵害。《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下简称本法和本条)第4款规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即使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只要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本罪。

    本罪侵害的对象,是依法正在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阻碍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事某种活动的,或者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其执行的不是职务活动,或者其活动不是依法正在进行的职务范围的活动,均不构成本罪。这就是说,成为本罪侵害对象的,第一,必须是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已经着手执行职务、尚未结束之前;第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而不是超越职权范围的活动。“执行职务”,既包括在国家机关工作时间和场所内的公务活动,也包括根据特定的命令在其他场所的公务活动。比如,公安人员,不论在何时何地抓捕正在实施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都是依法执行职务。但是,超越职权范围的活动,或者滥用职权侵犯国家和群众利益的活动,受到他人阻止的,不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本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本罪的犯罪对象还包括人大代表和红十字会工作人员。所谓人大代表,是指依照我国宪法与选举法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当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所谓红十字会,是指一种国际性的志愿救济团体,主要是救护战时伤、病军人和平民,也救济其他灾害的受难者。上述人员只有在其依法履行职务、职责时才能构成本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1、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所谓依法执行职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运用其合法职权从事公务活动。这种公务活动,不仅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单位中所进行的公务活动,而且还包括国家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或命令在其他时间或场所内的公务活动。例如,公安人员在任何时间或地点,都有权抓捕正在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嫌疑人,对其以暴力或威胁方法进行阻碍,就构成犯罪。

    其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是在依法执行职务。即其所进行的管理活动,确实属于他的合法职权范围,并且活动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例如,工商行政管理人员依法对市场贸易进行监督管理,海关人员依法进行进出口物品检验等。如果国家工作人员超越其职务范围进行其他非法活动,或者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违法乱纪,侵犯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激起民愤,受到阻碍的不能视为妨害公务。

    同时,行为人必须是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执行职务。本条所称暴力,是指行为人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体实施了暴力打击或者人身强制,如殴打行为、捆绑行为等。如果行为人的暴力行为造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重伤结果或因重伤导致死亡结果,甚至故意杀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应按想象竞合的原则,以重罪吸收轻罪,按故意伤害(重伤)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一个行为,数个罪名,想象竞合)。本条所称威胁,是指行为人以杀害、伤害、毁坏财产、破坏名誉、扣押人质等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威逼、胁迫,企图迫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放弃执行职务。

    行为人如果并未采用暴力或威胁方法,而是用其他方法干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例如谩骂、吵闹等行为,虽然对执行职务有一定程度的妨害,但也不能构成本罪。对此种行为可以批评教育,或进行治安管理处罚,其情节恶劣者,则可能构成侮辱罪或其他犯罪。

    2、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代表职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包括乡、镇、县、市、旗、地、市、盟、省、自治区、直辖市乃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所谓代表职务,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规定的人民代表在各所在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执行的职务,如保守国家秘密;作自已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列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向本级人比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参加投票选举;宣传法律和政策;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向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依法与选民联系;检查、考察、视察工作;等等。无论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依法执行职务,还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法执行职务,只要属于代表职务,对其以暴力、威胁方法进行阻碍的,就可构成本罪。应当指出,有的代表本身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是在执行其工作职务,对其进行阻碍的,应是本罪客观方面的第]种情况,即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如果其不是在执行工作职务,而是在执行代表职务,就构成本罪的这种情况。代表如属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则只有执行代表职务时才可构成本罪。

    3、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4、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

    此种情况是上述暴力、威胁方法以外的手段,如围攻、哄闹,对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求提供方便条件置之不理或拖延不办等而阻碍执行有关国家安全公务。如果是以暴力、威胁方法直接阻碍,则属于本罪客观方面的第一种即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情况,而不能以此种情况论处,根据国家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下列行为应属于以非暴力或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安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1)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国家安全公务时,出示证件依法查验人的身份证明,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询问有关‘情况,行为人拒绝提交身份证明,提供有关情况的(明知他人有间谍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情况、收集证据时,拒绝提供的除外,其行为巳构成独立的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不再以该罪论处);

    (2)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的人员依法要进入有关场所,进入限制进人的有关地区、场所、单位,或查看、调阅有关的档案、资料、物品,行为人却予以拒绝的;

    (3)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的人员在依法执行紧急任务的情况下,出示证件要求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到交通阻碍,要求优先通行,行为人拒绝允许的;

    (4)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为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必要时,可优先使用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行为人却予以阻挠甚或故意刁难的;

    (5)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的人员,为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要对组织或个人的电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设备、设施进行查验,行为人拒不允许的;

    (6)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因国家安全工作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请海关、边防等检查人员对有关人员和资料、器材查检,有关检查机关应当协助而拒不协助的;等等。

    行为人必须阻碍了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的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公务。所谓阻碍,是指行为人通过种种方式使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的人员不能正常地行使自己的职权、履行其职责。其既表现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的人员被迫停止执行国家安全公务,亦表现为其被迫变更依法应当执行的国家安全公务的内容。如果不是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虽是阻碍上述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但不是执行国家安全职务,如公安机关在抓捕故意杀人犯或者虽欲阻碍其执行国家安全职务,但没有对其公务造成阻碍,则不构成本罪。如先拒绝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人员的要求,经做工作后,能及时让其执行国家安全公务的,则不构成犯罪。

    阻碍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的人员执行国家安全公务,还必须造成严重的后果,才构成此种行为方式的本罪。所渭严重后果,是指耽误了国有安全工作,放纵了犯罪分子,或者给困家安全造成了严重损害,具体则如致使犯罪嫌疑入逃跑,侦查线索中断,犯罪证据灭失,赃款、赃物被转移,等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对方是正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而故意对其实施暴力或者威胁,使其不能执行职务。行为人的动机,往往多种多样。比如:事关行为人的利益;为了维护他人;与该工作人员有私怨,乘机发泄,进行报复;等等。但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可作为情节在量刑时考虑。但是,如果行为人不知对方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而加以阻挠的,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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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妨害公务罪认定

    一、与非罪的界限

    1、划清妨害公务罪与人民群众抵制国家工作人员违法乱纪行为的界限。极少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假公济私,滥用职权,违法乱纪,损害群众的利益,引起公愤,群众对之进行抵制、斗争是应当支持、引导的。

    2、划清妨害公务罪与人民群众因提出合理要求,或者对政策不理解或者态度生硬而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发生争吵、围攻顶撞、纠缠行为的界限。群众围攻、顶撞国家工作人员,通常是由于群众对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宣布的某项政策、决定、措施不理解,有意见,向国家工作人员提出质问,要求说明、解释、答复、由于情绪偏激、态度不冷静、方法不得当而形成的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围攻、顶撞行为。在围攻、顶撞过程中,常伴有威胁性语言和类似暴力的推擦、拉扯行为,在客观上妨害了公务。

    二、与其他罪的区别

    (一)本罪与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等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界限

    二者具有某些共同点,如都危害了国家利益,都必然会对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造成干扰和破坏;在行为方式、行为指向上有一些交叉;主体都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都是出自故意。

    二者的区别点在于:

    1、犯罪的直接客体不同。前者侵害的主要客体是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后者则是国家安全。

    2、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首先在行为指向上,前者的行为指向往往具有特定性,即是某个具体的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后者的行为指向则是整个国家政权,就具体的侵害对象而言,通常具有随机性和不确定性。

    在犯罪方法上,前者通常必须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后者则不限于此,以和平演变等方式危害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也构成犯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除外)。最后,从犯罪的危害结看,前者系刑法理论中的抽象危险犯或实害犯,对于后一情形,必须以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且达严重之程度为必要;后者则系行为犯,即一经实施即达既遂,并不要求发生现实的危害结果,也不需要考察行为是否已引致危害国家安全的危险。

    3、从犯罪主体来看,二者虽都可由任何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构成,但在实践中,后者的主体特别是其中的首要分子多是那些窃据国家重要职位,具有较大政治影响力的人;而前者的主体多见为普通公民。

    4、犯罪的主观方面不同。这是二者最本质、最关键的区别。前者在主观方面既可以表现为直接故意也可以表现间接故意,行为人通常有妨害公务执行的目的,但不限于此;后者则只能出自直接故意,且行为人必须具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目的。在实践中,会遇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抗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情形,这是妨害公务罪与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等罪的法规竞合犯,对之应按法规竞合犯的基本法律适用规则——重法优于轻法,以后者论处。

    (二)妨害公务罪与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界限

    二者在犯罪构成上的区别比较容易认识:

    1、犯罪的主要客体不同。前者系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侵害的主要客体是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后者则属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害的主要客体是被拐卖、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

    2、犯罪的客体要件不同。前者通常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聚众不聚众均无不可;后者则只能是以聚众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至于犯罪方法,则不以暴力、威胁为必要,以非强制手段进行的,也可构成犯罪。对于少数人(3人以下)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应依照《刑法》(以下简称本法)第242条第1款和第277条第1款的有关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论处。

    3、犯罪的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该罪;后者则是特殊主体,只有在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才能成为其主体。对于其他参与阻碍活动,若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应依法不认定为犯罪;如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则应根据本法第242条第2款后半段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论处。此外,二者在犯罪主观方面也有一些差别。

    (三)本罪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区别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妨害公务罪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有一定的相似之处,表现在:其一,两者都有可能是妨害国家机关正常行使职权、发挥职能的行为;其二,二者都是故意犯罪,且都有可能存在对抗国家公务活动的故意;其三,当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活动时,其客观行为表现就与妨害公务罪完全相同。二者相区分的关键在于其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不同:妨害公务罪通常必须是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且行为人侵害公务人员的行为必须发生在后者依法执行公务期间,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则不要求必须使用暴力、威胁的方法,可以是能够损害法院裁判约束力、权威性的任何方法,比如欺骗隐瞒、消极抵制、无理取闹等等;而且,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也不要求必须发生在人民法院依法执行职务期间;妨害公务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则是特殊主体,即必须具有执行判决、裁定义务的当事人或者依照法律对判决、裁定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人。《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与第313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而言,前者应系普通法,后者应系特别法。故对这类案件应该依本法第313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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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妨害公务罪量刑标准

    1、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3、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1项规定处罚。

    4、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1项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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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妨害公务罪立案标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立案:

    (1)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2)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

    (3)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4)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5)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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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妨害公务罪法条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事业编制人员依法 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是否可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论处的批复》

    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有事业单位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 中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 可以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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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30 08:25:00

被多次侵害财产权能否要求精神赔偿

最近回复:

解析: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来看,一般的财产侵权行为通常是无法要求获得精神损失赔偿的,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若故意或因重大过失对自然人所拥有的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品进行了严重破坏,给受害者带来了严重的精神伤害,那么受害方则有权利向法院提出精神损失赔偿的诉讼请求。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024-04-30 08:16:00

罪犯没钱赔偿受害人怎么办

最近回复:

解析:在涉及打架斗殴事件并导致当事人入狱之后,如若当事人无力承担经济赔偿缮务时,以下是可行的解决方案:首先,尽管坐牢已为责任人承担起刑事责任,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其可以免除民事赔偿义务。因此,出狱之后,责任人依然需要就其造成的损害负责赔付。其次,当责任人未履行赔偿责任时,受害方有权向相关法庭提交强制执行申请。若经查证,责任人确实无法支付赔偿款,法庭将暂时终止执行程序,待责任人具备偿还能力后,再重新启动执行程序。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2024-04-30 08:15:00

劳务合同到期不续签有赔偿吗

法律咨询顾问

法律咨询顾问 最近回复:

解析:在劳务合同期限届满之际,若未予续订,则无须给予任何形式的补偿。值得注意的是,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存在本质上的区别,前者应受民法的调整,后者则需遵循劳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若用人单位决定不再续订劳动合同时,必须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然而,当劳务合同期限届满时,若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续订请求,则无需给予补偿,原因在于此时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已全部终止,用人单位无需再承担任何额外的责任。若在劳务合同中有明确条款约定用人单位不续约就应提供补偿,则依照该约定执行,用人单位必须按照约定金额支付补偿金给劳动者。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一)债务已经履行;(二)债务相互抵销;(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四)债权人免除债务;(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2024-04-30 08:13:00

妨碍药品管理罪怎么处罚

最近回复:

解析:倘若有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规定,存在任何一种情况,其行为都可能给人类健康带来严重威胁,那么他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且还需要面临罚款;如果这种违法行为已经对人类健康造成了严重伤害,甚至存在其他更严重的情节(比如非法获利超过五十万元),那么犯罪者将会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也必须遭受罚金的严厉惩罚。这些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1)生产和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明确禁止使用的药品;(2)在没有获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前提下,擅自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道是这些未经批准的药品却仍然进行销售;(3)在药品申请注册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等信息,或者采用其他欺诈手段;(4)故意编造生产、检验记录,以掩盖事实真相。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024-04-30 07:59:00

父亲债务人死亡无财产可以起诉子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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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当然可以,若借款人死亡,债权人有权向借款人的子女提起诉讼。然而,若债务人子女选择放弃继承权,便无须承担偿还债务之责任,此种情况下,即便进行起诉也无法获得有效解决方案;反之,债权人有权针对子女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归还债务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子女在继承债权的同时亦需承担相应的债务,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应首先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及债务,且清偿债务的金额应以其所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为上限。超出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如有自愿偿还意愿则不受限制,但这并不意味着必须偿还。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继承人在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时,其偿还金额应以其所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为上限。因此,“父债子还”的原则在法律层面上是得到认可的,但偿还债务的金额仅限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2024-04-30 07:55:00

蓄意杀害腹中胎儿算违法吗

最近回复:

解析:故意终止妊娠并不被视为违法行为,具体情况如下所述:首先,若胎儿尚未降生至母体外,其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完全人形个体。因此,在故意为之的情况下导致胎儿死亡的行为,无法归类于故意杀人罪,但这对孕育胎儿的母亲而言却是一种实实在在的伤害。因此,该行为应负刑事责任,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必须给予民事赔偿。其次,任何由侵权行为引发的人身损伤均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用、护理费用、交通费用、营养费用及住院期间伙食补贴费用等,这些都是为了治疗和恢复健康而产生的合理开支。此外,若受害者因此次事故而丧失了部分工作能力,则还需赔偿其因误工而损失的收入。对于造成残疾的受害者,还需额外支付辅助器具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关于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受害者的伤势需进行伤情鉴定,经鉴定后确定为轻伤或重伤以上级别;第二,行为人必须存在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第三,只有当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达到了法定的轻伤、重伤标准时,才构成故意伤害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024-04-30 07:52:00

故易伤害罪取得当事人量解怎么判

最近回复:

解析:若行为人因犯故意伤害罪,应受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惩罚。但如能获得受害者的谅解书,便有可能在刑法中得到减轻刑罚甚至被判处缓期执行。倘若故意伤害导致他人轻伤且伤势接近于轻微伤,社会影响较小,且受害者存在过失或者被告人愿意全额赔偿受害者所遭受的经济损失,那么他可能会面临拘役或管制的刑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024-04-30 07:49:00

企业破产清算后还不上的债务怎么办

最近回复:

解析:倘若公司在经历了破产清算过程之后仍无法偿还所有的负债,那么该企业有权向法院递交破产申请。当公司经过人民法院的裁决被宣布破产之后,清算小组有责任将清算事宜移交至人民法院处理。在此情况下,企业可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在进行破产清算时优先支付员工赔偿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2024-04-30 07:42:00

虚假宣传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最近回复:

解析:首先,若商家在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过程中有欺诈行为,应按照消费者的实际需求予以额外的补偿,该项追加赔偿金额需相当于消费者所购买商品的全额价格或是接受服务所需支付的全部费用再乘以三倍;倘若追加赔偿金额仍然低于五百元人民币,则应确定为五百元整。当然,如果相关法律法规另有明确规定,则应遵循相应的规定执行。其次,当消费者因为商家利用虚假广告或其他不实宣传手段来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而导致自身合法权益受损时,有权向商家提出赔偿请求。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2024-04-30 07:35:00

发生交通事故受害方如何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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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在交通事故中,受害方有权选择协商、诉讼以及调解这三种方式来寻求加害方的赔偿事宜。首先,对于一般的轻微交通事故,受害方可与加害方进行友好协商,并依据双方所签署的记录交通事故具体情况的协议,向相应的保险机构提出索赔要求;其次,若此案件涉及到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方面巨大的损失,应在交警部门立案处理之后,正式启动调解程序;最后,若无法达成和解,受害方也可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当道路上出现交通事故且未造成人身伤害时,如果各方当事人对于事实及其成因均无异议,则可以立即撤离现场,恢复正常的交通秩序,并自行协商处理有关的损害赔偿事宜。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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