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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虚开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违反有关规范,使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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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虚开发票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是本罪区别于其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的本质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中规定: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字迹清楚。
    (二)不得涂改。
    (三)项目填写齐全。
    (四)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五)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
    (六)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七)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八)按照本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
    (九)不得开具伪造的专用发票。
    (十)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
    (十一)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专用发票。
    而为了骗取税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就是违反了发票管理制度,同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可以抵扣大量税款,造成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也严重地破坏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虚开是指行为人违反有关发票开具管理的规定、不按照实际情况如实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之行为,从广义上讲,一切不如实出具发票的行为、都是虚开的行为。包括没有经营活动而开具或虽有经营活动但不作真实的开具、如改变客户的名称、商品名称、经营项目、夸大或缩小产品或经营项目的数量、单价及其实际收取或支出的金额,委托代扣、代收、代征税种的税率及税额、增值税税率及税额,虚写开票人、开票日期等等,狭义的虚开,则是指对发票能反映纳税人纳税情况、数额的有关内容作不实填写致使所开发票的税款与实际缴纳不符的一系列之行为。如没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却虚构经济活动的项目、数量、单价、收取金额或者有关税率、税额予以填写;或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开具发票时,变更经营项目的名称、数量、单价、税额、税率及税额等,从而使发票不能反映出交易双方进行经营活动以及应纳或已纳税款的真实情况。主要体现在票与物或经营项目不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不一致。显然,本罪的虚开应是狭义上的虚开。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属本罪的虚开: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民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
    (3)进行实际经营活动,但他人为自己代开其余的对不能反映纳税情况的有关内容作虚假填写。
    如只是虚设开票人或不按规定时限提前或滞后开具日期等,虽属违法不实开具,但仍不是本罪意义上的虚开,对此不能以本罪论处。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行为方式有以下四种:
    1、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明知他人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了应税劳务但为其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2、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本身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者接受应税劳务的情况下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却为自己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3、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要求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4、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在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与要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之间沟通联系、牵线搭桥的行为。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达到法定情节才能构成犯罪、否则应依《刑法》(以下简称本法)第13条之规定,不认为是犯罪。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可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它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均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另外,依本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第2款之规定,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构成本罪的,对单位实行两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第2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而且一般具有牟利的目的。实践中,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一般都以收取高额的手续费为目的,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的单位和个人一般都是以收取高额的中介费、信息费为目的。但“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本罪主观上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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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虚开发票罪认定

    (一)虚开、非法代开发票认定
    (1)虚开发票的行为包括:
    ①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②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③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对于非法代开发票的行为,依照虚开发票进行处罚。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定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手段包括:
    (1)没有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购销,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应税服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理解:这里指完全没有发生交易。
    (2)有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购销,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应税服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理解:这里指进行了交易,但有一部分数量或金额不真实。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理解:这里指进行了交易,但是开票方与实际销售方不一致。
    注意:不是所有的接受虚开都是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具有主动性,是指具有主观故意性的受票人。明知是虚开而加以接受,不论是主动找别人,还是别人找上门,都是虚开。
    2、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行为的认定
    “善意”的认定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有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购销,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2)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
    (3)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
    (4)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如有证据表明购货方在进项税款得到抵扣或者获得出口退税前知道该专用发票是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应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
    3、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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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虚开发票罪量刑标准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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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虚开发票罪立案标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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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虚开发票罪法条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正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依法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犯罪,现就适用《决定》的若干具体问题解释如下:
    根据《决定》第五条规定,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构成虚开专用发票罪,依照《决定》第一条的规定处罚。
    “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可以用于申请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运输发票、废旧物品收购发票、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等。
    根据《决定》第六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构成非法制造专用发票罪或出售非法制造的专用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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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0 08:38:00

被告不接电话不拿传票找不到人如何处理

最近回复:

解析:若是欠款方无视电话或行踪不明,您可尝试运用诸多手段与之取得联系,如利用各大社交平台、电子邮件以及短讯等途径。若始终无法与其取得联络,亦或是其拒绝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那么您便有权将此情况诉诸法律。然而,在递交法律诉讼之时,务必提供足够有力的证据,以证实对方确有拖欠债务之实,同时应提出申请执行相关事宜。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024-05-10 07:29:00

伪造金融票证罪情节严重认定怎么判

最近回复:

解析:涉及到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犯罪行为的处罚标准如下:若情节特别恶劣者,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同时需缴纳五万元以上至五十万元以下金额的罚款,或者进行没收财产的处分;对于情节较为严重的情况,则会受到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惩罚,并需要向国家缴纳人民币五万元以上至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而对于情节相对轻微的罪犯,将会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还可能面临着二万元以上至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四)伪造信用卡的。

2024-05-10 07:28:00

律师虚假诉讼房产纠纷一审如何定罪

最近回复:

解析:若有行为人故意捏造虚假事实,以此为由提起民事诉讼,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程序秩序或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侵犯者,将依法面临最高三年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严厉惩罚,同时还需接受罚金的处罚;而如果其犯罪情节更为严重,则将被判处最高七年有期徒刑,并同时面临罚金的处罚。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2024-05-10 07:16:00

福利票开店加盟流程是什么

最近回复:

解析:在决定涉足彩票业务之前,从业者应按照严谨的步骤进行营业执照的注册办理工作,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命名审核阶段,需要提交相关材料以获得审批;接着便是领取执照环节,经过此阶段后才能正式开展业务;随后是刻章备案工作,这是确保企业合法性的重要环节之一;接下来是银行开户事宜,这不仅有利于资金的流转,更能为未来的发展打下基础;税务报到也是必须要完成的一步,它有助于维护企业和国家的经济利益;最后,还需着手申请税控机以及开具发票等事项,力求做到合法合规、透明公正地运营。此外,值得注意的是,任何未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批准的行为都将被视为非法经营活动,因此务必遵守法律法规,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

2024-05-10 06:47:01

合伙人虚构了部分事实怎么处理

最近回复:

解析:在商业领域中,合伙投资失败后可能遭遇欺诈行为。若此种欺诈行为涉及到刑法范畴,则受害人有权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寻求法律援助;然而,倘若这种欺诈行为仅限于民事纠纷层面,那么当事人便需要依据合同条款,搜集相关证据,并依照法定程序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此过程中,受害者对于侵犯其人身和财产权益的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享有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进行报案或控告的权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

2024-05-10 06:19:00

股票质押新规有哪些内容

最近回复:

解析:1、在此前提之下,已被转让之股权仍可用于抵押借款。2、在以股权进行抵押借款期间,双方当事人应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以明确相关权利义务。3、对于已然依法可以自由转让的股票而言,出质人和质权人也应该签署书面协议,同时向证券登记部门完成相应的出质手续。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024-05-10 05:51:00

虚假户口一定会查出来吗

最近回复:

解析:鉴于派出所作为专门负责户口管理的权威机构,其对虚假户口薄的甄别能力无疑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准确度。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他们不仅能够通过肉眼观察便迅速识别出伪造的户口薄,还可利用先进的“警务通”技术进一步核实相关人员的户口信息。因此,我们强烈建议您避免使用虚假户口薄,以免因触犯法律而面临严重后果。法律依据:《户口登记条例》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2024-05-10 05:50:00

虚增企业资本属于违法行为吗

最近回复:

解析:在面临企业战略性增长决策之际,资金的实际缴纳以及认缴方式皆可作为选择运用之途径。更为精确地讲,股东在遵循法定有效期限之内,有权依照约定将应投入的资金足额交纳到企业之中。究其根本原因,中国政府已正式废除关于企业注册资金必须实缴的相关规定。现今,股东在进行股权投资时,拥有充分的自主权选择认缴方式。因此,当企业面临增资需求之时,股东亦可通过认缴方式来承担新增资本所需的部分或全额出资责任,仅需在法定有效期限内将相应的资金汇入公司的银行账户便可顺利完成整个流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024-05-10 05:33:00

虚开100万补税一般不判刑吗

法律咨询顾问

法律咨询顾问 最近回复:

解析:在缴纳了既定的偷逃税额后,是否还会被判定有罪,需依据相关情节进行判断。根据我方国家刑法明确规定,当税务部门依法发出追征通知后,若当事人能够及时补缴应付税款,并且也支付了相应的滞纳金,同时已经接受到了行政处罚的情况下,则将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然而,对于在过去五年以内因逃避纳税行为而受到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或者是曾经被税务机构给予过两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个体,此种情形之外的都应当予以排除在外。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2024-05-10 05:32:00

承兑汇票质押需要注意什么

最近回复:

解析:在办理承兑汇票质押业务时,我们需要尤其关注一些关键因素,这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首先是权利质押合同必须由出质方进行正式的盖章确认,这是不可或缺的步骤;其次,需要提供明确的核保书,并要求双方均在上面进行盖章确认,此项内容亦需严格进行双面打印,如果因为页面限制而需要进行分页打印的话,则需要保证每张打印件上都附有担保人的骑缝章以示认可;第三,我们还需要准备活期保证金冻结通知书,该通知书应指向回款保证金账户;最后,我们还需要提交一份质押票据回款保证金承诺书,以确保所有相关手续完备无遗漏。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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