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刑法罪名库 > 危害公共安全罪 >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的概念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是指为对实施恐怖活动而实施的准备物品或工具、组织培训或积极参与培训、进行联络和策划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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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的构成要件

    (一)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二)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为准备实施恐怖活动而进行的准备活动,危害不特定人和物的安全而积极为之,并且希望这种恐怖活动的结果发生。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客体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四)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为实施恐怖活动而提供准备的行为。认定本罪在客观上必须满足四个条件:一是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二是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三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的;四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本罪是行为犯,只要满足上述条件之一即构成本罪。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罪是行为犯,并不要求危害结果的发生。本罪所规定的情节严重,目前没有具体的规定,有待于相关法律或司法解释作出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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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的认定

    认定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在客观上必须满足四个条件:

    一是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

    二是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

    三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的;

    四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是行为犯,只要满足上述条件之一即构成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有以上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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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的量刑标准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

    (2)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

    (3)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的;

    (4)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

    2、有上述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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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的立案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二的规定,以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定罪处罚:

    1.为实施恐怖活动制造、购买、储存、运输凶器,易燃易爆、易制爆品,腐蚀性、放射性、传染性、毒害性物品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

    2.以当面传授、开办培训班、组建训练营、开办论坛、组织收听收看音频视频资料等方式,或者利用网站、网页、论坛、博客、微博客、网盘、即时通信、通讯群组,聊天室等网络平台、网络应用服务组织恐怖活动培训的,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心理体能培训,传授、学习犯罪技能方法或者进行恐怖活动训练的;

    3.为实施恐怖活动,通过拨打电话,发送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或者利用网站、网页、论坛,博客、微博客、网盘、即时通信、通讯群组、聊天室等网络平台、网络应用服务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人员联络的;

    4.为实施恐怖活动出入境或者组织、策划、煽动、拉拢他人出入境的;

    5.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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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三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二的规定,以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定罪处罚:

    1.为实施恐怖活动制造、购买、储存、运输凶器,易燃易爆易制爆品,腐蚀性、放射性、传染性、毒害性物品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

    2.以当面传授、开办培训班、组建训练营、开办论坛、组织收听收看音频视频资料等方式,或者利用网站、网页、论坛、博客、微博客、网盘、即时通信、通讯群组、聊天室等网络平台、网络应用服务组织恐怖活动培训的,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心理体能培训,传授、学习犯罪技能方法或者进行恐怖活动训练的;

    3. 为实施恐怖活动,通过拨打电话、发送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或者利用网站、网页、论坛、博客、微博客、网盘、即时通信、通讯群组、聊天室等网络平台、网络应用服务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人员联络的;

    4.为实施恐怖活动出入境或者组织、策划、煽动、拉拢他人出入境的;

    5.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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