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欺诈消费者惩罚性赔偿金金额是否有上限?
欺诈消费者惩罚性赔偿金金额是有上限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一款是关于欺诈行为的赔偿。
规定的具体内容是:“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条规定实质上是关于经营者违约行为的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的数额大多是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的,或者由法律法规对惩罚性赔偿的最高数额作出限制,以防止法官任意确定惩罚性赔偿金的数额。
赔偿特征:
1、不具有独立的请求权,以补偿性赔偿为前提。
2、惩罚性赔偿金额不以实际损失为限。
二、价格欺诈包括哪些行为?
根据《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可知,目前主要有如下十三种标价行为或价格手段会被认定为价格欺诈:
1、虚假标价。
2、两套价格 。
3、欺骗性标价。
4、模糊标价和虚夸标价 。
5、虚假折价。
6、对处理品不标价。
7、不如实披露赠品情况。
8、隐蔽价格附加条件。
即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
9、虚构原价。
即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如商店降价销售品牌服装,虚构原价上千元,现价才几百元,价格明明没有降,却故意虚构原价,打出降价的招牌。
10、不履行价格承诺。
即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的,却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
11、虚构比较价格。
即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12、价质不符。
即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
13、谎称“政府定价”。
惩罚性赔偿金肯定不是由任意裁断的,除了欺诈消费者的这种情形之外,劳动者可能在劳动关系中也会接触到惩罚性赔偿金制度,比如不签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就属于惩罚性赔偿。所以,各种情形下的惩罚性赔偿金的上限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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