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拆迁安置回迁房是大产权房吗?
小产权房”“大产权”不是法律概念,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回迁房就是发展商征收土地时,赔给回迁户的房子,一般回迁房的售价都普遍低于商品房的售价。回迁房与商品房一样,都有房产证,有房产证的回迁房是可以上市交易的。
而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亦称“乡产权房”。该类房没有国家发放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在国土房管局不会给予备案。所谓产权证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
回迁房买卖公证是有效的。由于回迁房将要发的房产证是拆迁户户主的名字,你要买又不可能中途改名,但不是你的名字你又付钱当然不放心,所以采取公证的办法,在公证书上依法进行确认,所以回迁房买卖公证是有效的。而且等产权证下来以后。你们双方就可以凭房产证、公证书、各自的身份证以及回迁房买卖的购房合同,到房管局过户登记。
回迁房与商品房一样,都有房产证,有房产证的回迁房是可以上市交易的。但回迁房的土地性质如果为集体土地性质的,就属于没房产证的,回迁户手持的是购房合同,无法上市交易。
二、买卖回迁房要注意什么
1、严防“一房数卖”
回迁房买卖无法办理预告登记,这就为出卖人“一房数卖”留下漏洞可钻,一旦房价高涨,违约成本过低,出卖人极有可能将房屋出售给他人。
当前我国民事立法采用的是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即当事人之间存在着有效的债权合同并办理了交付或者登记手续,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出卖人将商品房数次出卖所签订的合同,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均应当是有效的合同。在此情形下,先办理商品房登记手续的买受人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权;其次是出卖人先行交付,买受人已经合法取得商品房的买受人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权,但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恶意串通的除外;如果数买受人均未占有房屋,依法成立在先的买卖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履行合同的请求应予以支持。
因此,出卖人不得将房屋另行转让给他人,相应的违约责任的规制显得十分重要。
2、一定要约定房产过户和交房的时间
签订回迁房买卖协议时,出卖人并没有取得房产证,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因此,一定要约定房产过户的时间,实践中虽然不能保证何时取得房产证,但要写明自取得房产证多少之日起办理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手续。
签订回迁房买卖协议时,要确定具体的交房时间,若在签订合同时就是现房,则可以约定缴纳首付之日即为交房时间。
3、买方要留尾款
没有房产证的房屋买卖存诸多风险,违约责任的规制显得非常重要。但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需要缴纳法院诉讼费用、律师费,还需花费时间等成本。如果买房留有尾款(做好是大额尾款),而卖方认为违约所得小于尾款时,买方的违约机会将会大大降低。当然,具体如何将为款留下,且能顺利地完成买卖协议的签订,需要房产经纪人或者买方较高的谈判技巧。
4、要求卖方的配偶签名
实践中,回迁房一般属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该房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处分应当得到另一方的同意,否则可能产生两类法律后果:其一,若房价上涨,而配偶借口不同意出卖房屋,则有可能产生无效的法律后果;其二,若在过户之前,卖方夫妻离婚,则涉及到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以上两种情况,只要卖方配偶签名,并辅之以必要的条款,则基本上能够预防。
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对于回迁安置房由于不能办理过户,所以在购买后并不能改变产权,对于相关情况的认定上,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况来进行处理,如果对相关情况的认定和处理上存在异议的,可以结合实际来进行处理和认定,避免法律适用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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