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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注意事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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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9.19 · 2413人看过
导读: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注意事项是注意称谓这个阶段的辩护意见应当是写给人民检察院的,所以要注意陈伟千万不能够弄错,还有就是法律方面的依据,也需要写的非常清楚,是刑事诉讼法当中的33条规定。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注意事项是什么?

一、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注意事项是什么?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的注意事项,包括称谓也就是人民检察院,还有就是具体的辩护意见,包括事实方面,证据方面,适用法律方面,以及最终的一个起诉量刑方面。

_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________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犯罪嫌疑人_____亲属的委托并征得他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犯罪嫌疑人____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本辩护人查阅了本案的材料,会见了犯罪嫌疑人,现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1、 事实方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证据方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适用法律方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起诉量刑方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请求本案承办人员在审查起诉时,采纳辩护意见。

辩护人:_______律师事务所

___律师、___律师

____年__月__日

二、在刑事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能做些什么?

1、辩护律师有权阅卷

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诉讼文书包括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搜查证、起诉意见书等为立案、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以及提请审查起诉而制作的程序性文书。

技术性鉴定材料包括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物证技术鉴定等由有鉴定资格的人员对人身、物品及其他有关证据材料进行鉴定所形成的记载鉴定情况和鉴定结论的文书。

2、有权与犯罪嫌疑人进行会见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持本人的律师执业证、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会见的时间、次数不限。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检察机关不派员在场。辩护律师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监视居住的场所进行,会见其他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其住所、单位或者律师事务所进行。

在日常生活当中经常可以看到我们国家一个案件,如果要想完全的重组完毕的话,必须要经过很长的一段时间,尤其是对于刑事类型的案件,主要还是因为它其中涉及到一个非常重要的审查起诉阶段,这主要是由检察机关来主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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