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别自首和坦白的区别有哪些?
(1)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自愿投案
自首是行为人主观上自愿投案、并接受国家司法机关的审判、裁决,它的形式可以是多样的坦白是被动归案,主观意志上想逃离司法机关的制裁但被迫受到控制、关押
(2)人身危险性不同
自首体现了犯罪人的一种悔意、希望得到矫正的心理,并愿意接受国家的惩罚:而坦白只是被迫的情形下交代犯罪事实,若是失去司法机关的教育、审讯,有再次犯罪的潜在危险性
(3)从宽量刑情节不同
自首是法定的从宽量刑情节,坦白是酌量的从宽量刑情节。就是说,法官审理案件时如有自首情节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而遇到坦白情节,还得是其罪行大小、认罪态度等酌量处理,在一定程度上,法官握有较大的裁判权,同时也是较为难处理的
(4)特别说明一下特殊自首与坦白的区别
特殊自首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而坦白是行被迫归案为人供述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就是说,被迫归案的犯罪嫌疑人若是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行为是属于自首,归纳入特殊自首里。
二、自首与坦白存在着某些相同之处有哪些?
(1)两者均以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前提;
(2)两者在犯罪人归案之后都是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
(3)两者的犯罪人都有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的行为;
(4)两者都是从宽处罚的情节。
综合上面所说的,自首和坦白就是为了自己所犯的罪行而承认自己的错误,从而也会得到减刑的机会,但对于两者也是属于不同的法律条款,在承担后果上也是有不同的量刑标准,所以, 执法人员在处理上面也会结合实际情况下,只要主动的交待,必定此权益就会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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