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产权人能赶走居住权人吗?
产权人不能赶走居住权人,居住权人对房屋有使用的权利,如果协商不成,可以报警解决或者诉讼方式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行)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另外,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民法典》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产权发生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二、居住权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1、居住权主体对象广泛的自然人。居住权人和继承人的区别是居住权人可以是任何人,有血无血缘关系都是可以的。只要房产产权人,对此人做了居住权登记,就可以拥有居住权。但是,居住权只能是自然人,企业、团体都不能是居住权的主体。
2、 居住权消灭有3种情况,约定时间到期、居住权人自动放弃或去世。双方有约定时间,就按照约定时间执行,5年、10年、50年都可以,到期居住权结束。如果未约定时间,就是终身,直到居住权人去世,权益才会终止。居住权人自动放弃,也可以终止居住权。
3、 居住权一般是无偿设立。居住权人一般不需要额外支付租金,就可以无偿居住。当然,有特别说明规定的例外。
4、 居住权不能转让、不能继承。居住权不具有延续性和收益性,居住权人只能自己住,或在房屋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出租。居住权人也不能把自己的居住权继承、转让给其他人。
居住权人也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来使用这套房子的,即便是房子的产权发生了变动,新的产权人也没有权利随便赶走居住权人,除非是合同到期了。产权人在没有任何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就赶走居住权人的,居住权人可以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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