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形会导致继承权的丧失?
导致继承权的丧失的情形是根据《民法典》(施行)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二、继承权丧失的效力是怎么认定有?
继承权丧失不仅适用于法定继承也适用于遗嘱继承。只要继承人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之一,无论是法定继承人还是遗嘱继承人都丧失继承权。丧失继承权是一种民事制裁,继承权是一种民事财产权,所以丧失继承权是一种民事制裁。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必须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公民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不能随意剥夺,只有公民有《民法典》规定的严重违反人伦道德的罪行或严重不道德的行为才丧失继承权。也就是说丧失继承权并不意味着继承人从此失去了对一切被继承人的继承权,而仅仅是丧失了对特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因为继承权本身是个相对的概念,即只存在对某个被继承人的继承权,而不存在对全体被继承人的总的继承权。继承人对某个被继承人有依法应丧失继承权的行为时,仅丧失对该被继承人的继承权,而不影响其对其他被继承人的继承权。
继承行为发生之前,需要对继承人的继承权进行确认,特别是涉及到继承的相关事项处理上,可以根据遗嘱继承、法定继承或者遗赠扶养协议三种方式来进行认定,但必须在具备合法的继承权的基础上,才可以履行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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