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怀孕期间公司调岗降薪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
女职工孕期,享有不被降低工资的权利。即使用人单位为了照顾女职工,减轻其劳动量或者安排女职工到其他能够适应的工作岗位,其工资待遇也不应该被降低。
法律对“三期”女职工有特殊保护规定。女职工作为劳动者同时还兼具孕育人类下一代的责任和使命,因此法律对他们规定了特殊保护,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女职工的三期保护,三期是指怀孕期、产期、哺乳期。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期、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单位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期假、产假、哺乳假、应当做出勤对待。可见,法律对“三期”女职工重点要保护的就是劳动关系和薪资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岗位调整时用人单位需要证明调整的合理性。无论是降职还是待岗,首先,都违反了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其次,也违反劳动法。用人单位如不能举证证明其调职具有充分合理性,双方仍应按劳动合同履行。员工的工作性质、内容、工资收入都没有任何变化。如果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其变更员工岗位的合理性,其调岗行为应属于无效。更何况,单位是最终的待岗决定属于不提供劳动条件的情况,更加违反劳动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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