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损害责任,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提供了诊疗行为;二是患者受到了损害;三是医疗机构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四是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相关法律法规等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因“新冠肺炎”疫情引发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因患者或其近亲属不如实陈述与疫情有关的出行情况或接触史,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规范的诊疗,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新冠肺炎”属于新型病毒引起的突发疫情,医疗卫生机构采取的诊疗措施受当时、当地的医疗水平和医疗条件限制,诊疗的效果受到患者病情的紧急程度、患者个体差异等因素影响。因此,在医疗卫生机构已经采取紧急救治措施、不存在延误治疗或者治疗方案无明显过错的情况下,应认定医疗卫生机构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疫情防控期间,医疗卫生人员在医疗卫生服务中遭受不法侵害或者面临不法侵害的现实危险,如被谩骂、恐吓、侮辱、诽谤、推搡、殴打,医疗卫生人员或其近亲属被骚扰、跟踪的,医疗卫生人员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实施侵害或危及医疗卫生人员安全的行为。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及时给予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或拘留的处罚。
医疗卫生人员名誉权、身体权、健康权等民事权利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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