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企业不给员工缴纳社保,员工依然可以通过法律手段依法维权,同时社保征缴部门或者劳动监察部门接到劳动者投诉、举报,应当依法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纠正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不交社保,劳动者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据该法第46条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参照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超过6个月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工作期限不满六个月的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不交社保,劳动者有权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当地社保局或者税务部门)投诉、举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纠正、处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企业。依据《社会保险法》第58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职工办理社保。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86条如果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保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同时社保征收部门还可以申请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用人单位相应的财产,拍卖所得抵缴所欠的社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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