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根据这一规定并结合我们的常识可知,与拆迁补偿直接挂钩并占据大比例的是被征收房屋自身价值,在此基础上还要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计算其他各项补偿,弥补被拆迁人因搬迁承担的其他损失。由上来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和户口并没有直接关系。
但在《条例》第十八条却进行了原则性的补充规定: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大家可能不明白这一规定和户口有什么关系。实际上,拆迁过程中会有一些被拆迁户一家多口挤住在面积非常小的房子中,人均居住面积远低于正常水平,住房十分困难,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在这样的情况下,《条例》允许各地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具体办法,以户口(人头数)为标准落实被拆迁人住房保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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