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第二,只取得使用权的房屋,如房管局直管的公房;
第三,鉴定为危房的房屋;
第四,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兴建的房屋;
第五,已经被列入拆迁公告范围的房屋;
第六,所有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权人不同意出售的房屋;
第七,所有权有纠纷的房屋;
第八,已经抵押,并且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出售的房屋,当然,这种情况在涤除抵押权可以正常交易过户;
第九,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依法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属转移的房屋;
另外,房屋已出租他人,出卖人没有按照规定通知承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权益,这种情况下,所订立的合同存在被撤销的风险,存在交易过户无法完成的可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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