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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群里传播淫秽物品数量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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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8.07 · 15483人看过
导读:1、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四十个以上的;2、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二百个以上的;3、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四百件以上的;4、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二万次以上的;等等。
向群里传播淫秽物品数量认定

一、向群里传播淫秽物品数量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转移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1、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

第一条第一款: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

2、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

3、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二、传播淫秽物品的处罚对象是谁

《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明确,利用群组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处罚对象是群组的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传播者。群组建立者,一般都认为是群组的群主,但现实中出现一种情况,微信群原群主退群后,群主后顺位的成员自动升为群主,这种情况下,该成员被动成为群主。同样的,被动成为群管理员,也就是在群成员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群主设置为群管理员,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为管理者,是否需要被定罪判刑?上述两种情况,笔者 认为是不能够被认定为犯罪的,《解释(二)》第三条所处罚的对象应当是真正意义上的建立者和管理者,并非名义上的“群主和管理员”。

根据规定,对传播淫秽物品的处罚对象,主要是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且成员达三十人以上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群组的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传播者。而对于利用互联网建立群组传播淫秽物品电子信息犯罪的犯罪构成主要注意四点:一群组设立的目的、二群组成员人数的认定、三造成的严重后果、四处罚对象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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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群主如未触犯刑法,可能面临10-15日拘留和3000元以下罚款;轻微违规则受5日拘留或500元罚金。若涉及传播淫秽物品,群主可能被判1-2年徒刑、拘役或管制。特别情况下,如创建传播淫秽信息的大型群组(30人以上)并引发严重后果,群主及主要人员将按传播淫秽物品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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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群主若未违法,可能面临10-15天行政拘留和3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则可能只受5天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 若涉嫌传播淫秽物品,将承担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等刑事责任。 根据规定,利用互联网创建传播淫秽信息的群组,成员超30人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创建者、管理者和传播者都将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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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于QQ群传播淫秽物品罪,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群主可能面临拘留、罚款甚至有期徒刑等刑罚。若情节轻微,可能只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若构成犯罪,将面临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若群体主要用于传播淫秽信息,人数超30人或造成严重损害,群主及主要成员将受起诉和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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