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该协议作出以物抵债裁定。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恢复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恢复执行:
(一)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申请恢复执行的;
(二)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但符合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
(四)其他不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该协议作出以物抵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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