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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限是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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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8.04 · 18721人看过
导读:土地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限是二十年,土地租赁合同是诸多租赁合同的一种,而《民法典》之中直接规定了出租人、承租人约定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若是双方的约定期限超过此期限的,那么超过部分无效。
土地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限是多长?

一、土地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限是多长?

1、土地租赁合同不得超过二十年

民法典

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最长期限】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2、租赁期限不低于六个月的,必须要签署租赁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合同形式】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二、承租人、租赁人的义务

《民法典》

第七百零八条 【出租人交付租赁物义务和适租义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七百零九条 【承租人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义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免责义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一条 【租赁人未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责任】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维修义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四条 【承租人妥善保管租赁物义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二十三条 【出租人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不管民事主体之间租赁的是房屋、还是土地、亦或者是车辆等,租赁的期限都不得超过二十年,这是由于《民法典》之中明确规定规定租赁最高期限是二十年,若是当事人约定的期限超过此期限,那么超过部分显然并不会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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