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做保证还是作保证,保证合同和保险合同有何区别?
1、合同内容,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一种法定担保形式。保证合同作为保证担保的法律形式,是以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作为合同的核心内容。保证保险作为一种保险手段,是以转嫁被保险人即债权人所面临的投保人即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风险为目的的一种保险。保证保险合同是以经营信用风险为合同的主要内容。
2、合同主体,涉及保证合同的法律主体是债权人、债务人和保证人。而保证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其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也就是购房借款合同中的债务人和债权人。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无需对价条件;而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是以收取保险费为前提,表现为双方有偿的权利义务关系。
3、合同性质,保证合同作为购房借款合同即主合同的附属合同,与主合同之间存在着主从关系。保证合同是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它本身不能独立存在。而保证保险合同与主合同之间不具有主从关系,两者处于并存关系。保险合同一经成立便产生独立的权利义务关系。保证合同表现为单务无偿合同,而保证保险合同则属于双务有偿合同。
4、保证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失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未做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而在保证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履行保证保险责任仅限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限度内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对于违约金、逾期利息、罚息等等均不属于赔偿范围。
二、什么样的担保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依法设立的担保协议有法律效力。担保合同以主债权债务合同的设立为其存在的前提条件,担保合同是从合同,即依附于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主债权债务合同有效的,担保合同就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设立担保物权时,只要是依照法律规定签订的担保协议,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担保合同存在的前提是债权、债务合同的设立。在担保合同中,担保人应该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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