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连带担保责任保证时效是多久?
连带责任,保证诉讼时效是属于一般的民事案件纠纷,连带责任保证诉讼时效是三年的时间,三年的时间是从权利受到侵犯,或者是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开始计算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债权人应当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并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债权人曾向连带责任保证人发出催收电报,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于保证期间主张过权利,其所发出的催收电报和催收公告不能对催收事实产生实质影响。
二、连带清偿责任成立的情形有什么?
连带债务的成立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的规定;二是意思表示。
1、意思表示所成立的连带清偿责任
当事者的意思表示可以成立连带债务,即合同约定的连带责任。
2、法律规定的连带清偿责任
连带清偿责任,对于合伙债务,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此为一般规则。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连带责任的担保范围有什么?
连带责任保证范围:
1、保证担保的责任范围分为全部和部分两种。
2、全部的保证担保责任范围:
全部的保证担保责任范围完全与债成立时确定的债务人之责任范围一致。
(1)主债权的全部。
在保证合同中,如无具体的专门约定,应认为是担保主债权全部。
(2)利息。
利息有法定和约定两种,凡是因主债权所生的利息,不管是法定的还是约定的,均应列为保证担保的对象。法定利息,如迟延履行所生之利息(迟延利息),本来就是由主债权派生的,应属保证之列无疑;而约定利息及当事人另外约定的,虽也是从属于主债权的,但要适用前述限制性作法,亦只有在事先成立保证合同时直接约定的,方可计入保证担保的债权范围。当然,如约定利息显失公平或法律有专门限定的,则应作适当调整或依法定。
(3)违约金。
必须是就主债权所应付的违约金,才能予以保证担保。违约金虽说具有从属性,但有一定的独立性,需在主债权之外另定违约金合同或者另立独立的条款,因此,在适用保证时,与约定利息一样,采取限制性作法,也就是对于违约金的保证,应以保证合同与主债成立的同时约定为限。
(4)损害赔偿。
由主债而生的损害赔偿之债,应当予以保证,在这种情况下,不论损害赔偿之债的发生是因为债务不履行还是迟延履行,只要归结到债务人头上的,保证人就有代为赔偿或连带赔偿责任的义务。
(5)其他从属于主债权的负担。
如代理费用、公证费用、诉讼费用等原则上都是债权生出的负担,当列于保证范围之内。
法律规定和意思表示是连带清偿责任成立的两个条件,满足其中的任意一个,都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意思表示是指通过约定双方当事人的意思可以成立连带债务;法律规定是指对于合伙债务,合伙人应该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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