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章和公章效力问题有什么区别?
1、代表对象不同:
(1)单位合同专用章:代表单位签订合同。
(2)财务章:代表公司的财物部门。
(3)公章:它的作用是代表公司的法人权力,开工作证明、与外界部门办理公司业务等,具有代表公司权益的法律效力。
2、作用不同:
(1)单位合同专用章:是单位签订合作项目及与供应商或销售商签订供货合同、销售合同及其它合同时必须要盖的专用章,盖上后合同就具有了法律效力。
(2)财务章:用于与公司财务结算方面的票据,表示经过了财务部门的认可,具有了财税等方面的法律效力。
(3)公章:具有代表公司权益的法律效力。
3、使用范围不同:
(1)单位合同专用章:合同专用章专门用于对外签订合同时使用,其只能加盖在合同上,加盖在合同之外的文件上无效。
(2)财务章:一般与法定代表人章一起作为银行预留印鉴,主要用于办理公司会计核算和银行结算业务。在涉及公司财务事项时,一般加盖财务专用章。
(3)公章是公司所有印章中权力最大的一枚章,是公司最高权力的象征,其代表着公司的意志。只要加盖了公司的公章,则代表公司对盖章内容的认可,公司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民法典》对合同效力的规定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百零三条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第五百零四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第五百零五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对于公章效力和合同章的认定是需要基于实际的合同条款来进行认定的,特别是不同的合同类型所认定的事项是不同的,另外对于合同章和公章的使用范围也是需要根据实际的情景来进行认定的,避免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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